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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我们提到的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该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但并未明确“原工资待遇”具体是什么工资待遇。实践中有两种标准。
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
(一)以平均工资为标准
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甚至有些地方进一步规定“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以底薪加其他固定待遇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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