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否要交印花税根据是否存在实际资金往来来认定,具体情况如下:
1、当公司有实际入资的资金根据转让的金额,双方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当公司没有实际入资的资金转让方、受让方都不用缴纳印花税。
3、特殊情况,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种比较多,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二、可以免税的情况有哪些?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号)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
(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5.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6.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免税。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7.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25号)
8.特殊情形免税。纳税人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9.保险合同免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10.书报刊合同免税。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
1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对于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应当由股权转让双方根据协商处理的结果来认定,后期还需要签订相关协议,而印花税的缴纳是基于实际的资金往来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税务部门来认定,避免造成偷税漏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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