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图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地图中作者独创的部分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而地图本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无论种类如何不同,都必须具备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能够反映作者独立创作的特性。文学、艺术作品是如此,科学作品也是如此。一般而言,地图属于科学作品。凡科学作品,由于作品的特性所限,其反映的独创性也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
地图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应是作者独创的部分。由于地图以及科学作品的特点,地图中的很多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表现地理、地形的基本要素,表现方向、距离的经纬线、标尺,表现水平位置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通常绘法,表现城市、铁路、公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城市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等。因科学作品的特性决定,其表现方法均限于唯一或者有限的几种之内,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以这种唯一或者有限的方式绘制地图,也使任何人就同一地区绘制的地图所反映的内容不可避免地相同或者近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国家出台的著作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种类,对于上述情况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范围来进行认定,地图属于科学作品,但作者的相关理解是可以作为独创作品的,这部分可以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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