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以享受土地家庭承包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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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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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子女不能享受土地家庭承包继承权,家庭承包经营权不是公民的遗产,不能用来继承,作为子女,只能对承包土地的收益继承,而承包权是不行的。村民去世后,子女可以继续使用土地,家庭成员全部去世的,承包权由村集体收回。
子女可以享受土地家庭承包继承权吗?

一、子女可以享受土地家庭承包继承权吗?

是不可以的,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当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于消灭,并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这里必须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构成公民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收益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性质完全不一样,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前者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后者则可以继承。

二、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综上所述,在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是重要的权利,很多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承包权不属于遗产范围,子女不可以继承,子女可以继承承包土地的部分收益。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如果有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执行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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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物权法》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那么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可以继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可以继承的。
其实,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
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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