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处罚负刑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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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一般是情节不严重的,但是刑事处罚是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但是这两个是不冲突的,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不需要再进行刑事处罚。
一般行政处罚负刑事责任吗

一、一般行政处罚负刑事责任吗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处罚不影响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怎么处理

1、严格地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原则。它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将这一实体法上适用的原则规定其中,以便于在规范执法程序过程中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

4、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最终要落在诫勉上,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通过这样的法律活动来诫勉违法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如此,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服气的概率会大大提高,严格依法处罚的社会阻力会大大减少,社会和谐的程度也会得到提升。

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犯罪人都要在法定的时间之内,承担相应的处罚。如果对处罚不服气的情况下,也是进行复议的,我国实行二审终局制。在申请复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找个资深一些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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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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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罚款的处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款项的行政制裁。《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共六条规定了罚款的内容,占了法律责任十二个条款的1/2。法律规定中对罚款的表述形式有“可以并处罚款”、“并处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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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罚款”是在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出土地、拆除、没收处罚的同时选择使用的,这里的“可以并处罚款”,即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但是不能单处罚款,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这里也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一定的裁量权。在《土地管理法》中属于此类情形的有: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修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三种情形。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为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三种情形。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等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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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以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这里的可以处以罚款应该理解为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处以罚款,也可以单处罚款,实际工作中是处以罚款或者不处以罚款,是并处罚款还是单处罚款,需要视当事人具体情况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裁量。
关于“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这里的“处以罚款”虽说不是强调必须要处以罚款,但是相对“可以处以罚款”来说,强调的力度要稍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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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在行政执法的最前沿,工作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一线,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的理解、把握与当地实际情况有机结合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受到各种来自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等多方面的干预与干扰。所以在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无意或是有意(有时是不得已而为之)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诸如应该是并处罚款的,不作其他处罚而只单独处以罚款;有的是不该罚款的也罚了;应该按规定标准罚款的,有罚低的,也有罚高的;还有的是原本按照正常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凭某一位领导的一个招呼,就可以将原本非常严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变得不算数了。
笔者通过调查分析某市去年下达的15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存在问题的有63份,占下达处罚决定书的40%,足以引起高度重视,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具体情况分以下几种:
1.应该作责令退出土地、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建筑处罚决定后并处罚款的,不进行前面的处罚,只单独处以罚款。
有份处罚决定书中是这样写的:“经查:被处罚单位苗庄居委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01年11月在本居委会东侧非法修建住宅楼,占地面积为2.1亩,形成了非法占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苗庄居委会写出书面检查。2、对苗庄居委会非法占地2.1亩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21000元……”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是批评教育和提高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认识水平的手段,不应作为处罚内容列在处罚决定书中;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主罚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以拆除,可以并处罚款。即要在作出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在这里,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的处罚是主罚项,并处罚款是附罚项,不实施主罚项就不能实施附罚项。本处罚决定的实施却没有实施主罚项只作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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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别出心裁乱施处罚。
例如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表述:“经查:兴旺炼铁厂未经批准,擅自与刘庄村签订占地协议,于2002年3月26日开工,非法占用刘庄村耕地33.77亩修建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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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耕地33.77亩,折22513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15元共计337701.75元(罚款)。罚款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这份处罚决定书中存在问题:一是宣称所订协议无效,不应算作处罚决定的内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私订协议本身是无效的认定,应在陈述违法事实的过程中进行,表述为两单位所达成协议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哪条哪款被视为无效协议。二是“罚款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这句话本身就是不依法,从该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有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这是别出心裁的自定处罚结论的处罚内容,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一种行政乱作为的行为。三是不进行拆除、没收和责令退出土地等处罚的主罚项,只处以罚款的附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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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或相应级别的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作出: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作出: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查明事实,充分举证,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
(五)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行使检查权。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六)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治安处罚的,应当填写《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宣布后,应依法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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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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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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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示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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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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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审查。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
(2)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复议申请书未载全内容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审理。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村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
(四)裁决。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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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替考负刑事责任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一般替考负刑事责任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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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朋友之前上了法院,被判了从重处罚,想要问一下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包括哪些情节呢?
[律师回复] 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往往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实践中,违法情节严重需要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暂未作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构成要件的不同,认定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适当考虑运用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实践中,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某人实施了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宿暗娼的违法活动,同时还用威胁、利诱等手段逼迫一些不愿卖淫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根据这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以对其处以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的期限和数额上限或者接近上限的处罚。
实践中,对于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都应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具体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从重处罚,就可以依照这个具体规定执行。但需要指出的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超过法定范围的从重处罚,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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