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从什么时间开始?
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民法典(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杀害等原因而死亡;后者是指公民因战争、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生理死亡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没有医院死亡证明的,可以公安机关注销死亡人户口登记所确定的日期为死亡的日期。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的期间届满之日确定为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不管是人的生理死亡还是宣告死亡,都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为了确定继承顺序,需要进行死亡推定。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托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典》(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别诉讼时效主要有:
1、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从那一刻开始就可以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在一个事件中同时死亡,则其他继承人如果和死去的继承人辈分相同,可以实施代位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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