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一般不可以在原告户籍地,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对于上述(一)、(二)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至于(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完全更是完全可以适用于离婚案件。
二、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被告方没有什么特殊情况,那么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问题也是原告迁就被告,如果被告方的户籍所在地跟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应该选择被告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不过,起诉离婚的周期可能会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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