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实际损失的认定是种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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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陈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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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际损失的计算,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前提来计算。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买卖合同实际损失的认定是种怎样的

一、买卖合同实际损失的认定是种怎样的

实际损失的计算,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前提来计算。这里有三种确定实际损失的方法: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二、合同的损失主要包括哪些

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对称。又称“积极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财产利益直接减少的损失。财产损失的一种。其中既包括侵犯财产权行为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毁损;也包括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利益的丧失或耗费;还包括侵犯人身权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支出或丧失。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对于受害人因不法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应当依实际赔偿原则赔偿。

2、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保险标的物体本身实际遭受的损失。它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包括标的物的损毁,标的物丧失原有的用途和价值以及保险人所保标的物的权益等。

不包括利润损失、丧失使用的损失和后果损失。保险人对实际损失的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施救、保护和整理费用应与受损标的物的实际损失分别计算。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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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来看,违约金在实质上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支付的数额需要根据损失情况来具体确定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适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至相差太多。《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且不得再请求赔偿损失,这更加突出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违约金过高而予以调整的基础及参考因素。基于违约金的补偿性,当事人依法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请求调整。《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很难掌握,所以不能刻意要求违约方对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负有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守约方首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行为违约,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其次,守约方还需要证明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即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和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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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可以并用;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包括直接直接损失,亦包括间接损失,且应当是以违约方可预见为前提。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另外,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违约金约定的金额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增加,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而且增加之后不得再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相应地,当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这时已经没有必要主张增加违约金,但一样也不能再主张实际损失。
二、合同法规定可引申出的裁判规则
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裁判规则:
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不完全排斥并用,但总数额应在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绝不是简单地相加。
2、当事人所确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由此可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绝不能简单地累加,而是违约责任优先适用,但要以能够弥补损失为原则。
4、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而当事人仅主张违约金而未主张赔偿损失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但这种情况下,仅主张赔偿损失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且未约定排斥适用的且当事人同时主张适用的,如果计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其请求实质上是为了调高违约金,应予以支持,可以按计算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如果计算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确定,对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除外。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如何选择适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条款
根据上海市的实践,由于使用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买卖合同都是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因此,可以作三种选择:
1、单独主张违约金
如果单独主张违约金的计算结果不足以填平实际损失的,可以申请法院增加违约金金额。这时候,买方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作为增加违约金金额的依据。
2、单独主张实际损失
单独主张实际损失,不仅可以主张房屋差价损失,也就是房屋涨价后与涨价前的价格差,如果买方支付中介费的,还可以主张中介费作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3、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实际损失
如果同时主张,则要分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如果计算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其请求实质上是为了调高违约金,可以按计算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如果计算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确定,对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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