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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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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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中对担保物权竞合的规定是,如果同一财产既有抵押权,又设立了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拍卖这件财产所得的价款,应该按照登记和财产交付的时间确定债务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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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司法实践中,担保物权的竞合主要就是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押权,其实这种情况对债权人本身就有法律风险,债权人在出借之前最好就调查清楚,同一件财物如果已经被质押的,最好让当事人换其他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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