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实务中,对未遂犯的从宽处罚及从宽处罚的幅度问题,应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并着重研究以下相关因素。
1、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
犯罪未遂包括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两种情形。一般来说,实行终了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在排除其他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前者从宽适用的比例小于后者。
2、造成损害的大小
犯罪造成损害的大小直接决定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损害大的从宽幅度要小于损害小的。
3、犯罪未得逞的原因
未得逞的原因,有的是犯罪人主观认识错误,有的是他人的出现和制止。不同的原因会影响从宽的幅度。
4、其他因素
A、未遂行为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B、犯罪意志的坚定程度;C、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观原因力的大小。上述因素均会影响未遂犯的从宽幅度。
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未遂犯情节从轻或者减轻问题
实务中,首先,应综合全案犯罪事实,确定是选择从轻还是减轻辩护;其次,依据确定的从轻或减轻选择争取较轻的基准刑;最后,充分说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力争免除处罚。
2、同种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
实务中,对于诈骗罪和盗窃罪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各自确定量刑幅度,如果既遂量刑幅度较重或相同,以既遂部分的量刑幅度为基础处罚;反之以未遂部分的量刑幅度为基础处罚。对诈骗罪和盗窃罪之外的其他犯罪,通常是假定全部既遂状态下对应的基准刑然后确定未遂部分犯罪事实所应减少的刑罚量。
我国对于犯罪未遂犯的处罚一般是基于既遂犯的处罚降低50%。具体情况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犯罪情形来进行确定。犯罪情形较轻的话,所判处的刑罚就比较轻,犯罪情形较为严重,但还不到犯罪既遂的话,那么就根据犯罪未遂的范围标准来进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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