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建筑物倒塌责任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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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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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建筑物倒塌责任一般是由建筑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来进行承担,在赔偿之后如果有其他的责任人,那么是有权向其他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有其它的原因,那么就可以由其他人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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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建筑物倒塌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1日实施)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建筑物倒塌这种行为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或者是单位就要承担其相关的赔偿,但对于在认定责任人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有其他责任人的就会由其他人进行承担;因此,在发生了事故之后就一定要选择及时的报警,让执法人员对其责任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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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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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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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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