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等灰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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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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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的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也可以随时随地终止用工关系,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不能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等灰顶有哪些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意义有哪些?

1、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2、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现实生活中也有一部分人将非全日制用工理解成兼职,其实性质都是差不多的,因为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工方式非常的灵活,甚至双方对工作岗位都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调整,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给非全日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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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概念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第71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以上是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什么法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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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怎么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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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保洁员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
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娄底市有关 劳动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协议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保洁员工作,负 责该社区内环境和花草树木维护管理。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1、
2、
3、
二、聘用协议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时间:乙方在协议期间无节假日,每周工作七日,每日工作 三小时,工作时间遵照下表执行:
夏季:6:00至 7:00 16:00至 18:00
冬季:7:00至 8:00 15:00至 17:00
四、工资待遇
1、工资:按小时计酬,甲方按乙方履行的有效约定工作时间给付工 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9元。
2、支付方式:甲方按 (日/周)支付乙方工资,工资结算 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3、 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支付办法如下:乙方为甲方连续工作六个月的, 费用由甲方支付, 少于六个月的费用由乙方本人支付,由甲方代扣代缴。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 按工种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劳保用品:雨衣,雨靴两年发一次;每 季度发手套三双,口罩三个,每月发扫把两把 (竹扫帚一把,短扫帚 一把 ) 。
2、乙方如无违反安全生产规则或不可抗拒发生的安全事故,经有关 部门鉴定, 责任完全不在乙方的, 甲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或承担 相应的经济责任。
3、乙方如有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质量标准的行为,甲方有权按处罚 规定予以罚款。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同时不支付任何经 济补偿: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卫生检查连续三次不合格者;
(2)工作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3)身体不适,有突发病症或听视觉与肢体残缺或神智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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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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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在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增强安 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若违规,必须接受甲方处罚 并自觉整改。发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甲方概 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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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 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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