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5年
专家导读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类型、附随义务不受特定合同的限制;不履行主给义务债权人需要解除合同,不履行扶绥义务债权人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二、给付义务的分类

(一)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二)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双方在有债务的情况下,都会签订合同债务,但是合同债务是包括给付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双方在签订完成时就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给付义务的法律效力强于随付义务合同。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9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2****60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8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6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7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7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1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5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0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2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6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1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6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5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合同订立·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淮安177****236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56****437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5****570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附随义务属于给付义务吗?
附随义务不属于给付义务,两者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给付义务是一直存在的,但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务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另外给付义务属于当事人一方的不作为,而附随义务一般是双方的不作为。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以实现某种利益为主旨,内容明确;后者则用于弥补前者不足,增加交易安全,内容模糊。在诉讼程序中,只有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提起诉讼,附随义务则不能。
33浏览 2024-04-02
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主给付义务和随附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br/>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br/>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br/>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br/>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br/>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br/>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br/>《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br/>《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br/>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2浏览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合同义务分给付和附属两类。给付义务分主要和次要,主要义务确保债权人获最大利益,次要义务则重在保障债权人正当利益。附属义务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辅助主要义务并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合同义务分给付和附属两类。给付义务分主要和次要,主要义务确保债权人获最大利益,次要义务则重在保障债权人正当利益。附属义务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辅助主要义务并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39浏览 2024-03-26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是什么?
从给付义务主要指的就是需要履行的一些从合同的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指的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期习惯的履行的义务。这两种实际上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目的作用以及不确定的程度都是存在区别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如何区分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就是从给付义务一般就是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所产生的义务;而对于附随义务一般就是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来进行作出的补充条款,从而更好的履行双方的责任。
25浏览 2025-02-14
怎么区别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两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区别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两者问题解答如下,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br/>第<br/>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br/>第<br/>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br/>第<br/>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学理上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应以可否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317浏览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产生的而依据不同;存在的范围不同;内容不同;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当然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履行。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履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而确定;2、主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3、主给付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47浏览 2024-09-27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产生的依据不同<br/>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br/>2、存在的范围不同<br/>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br/>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br/>3、内容不同<br/>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br/>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br/>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务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r/>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427浏览
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有什么区别?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是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等。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如下: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28浏览 2024-09-27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连云港178****1587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78****4215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56****7911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