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进行指派,辩护分为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
二、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应当联系前面的知识点:拒绝辩护中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形下的处理方法。
三、哪些案件应当指定辩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应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下列案件可以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律师在公诉案之中是必不可少的。律师需要帮助犯罪嫌疑人通过证据来进行减轻处罚或者是洗清罪名,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确有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律师不得随意伪造证据或者是威胁证人来替犯罪嫌疑人洗清其应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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