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如何构成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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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任何单位,或者是任何已经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民事能力人,若是在没有获得许可的前提之下,就擅自制造,或者是擅自出售专门用于退税的发票,那么此种违法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如何构成的?

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依《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二、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来说,商家若是想要将食品、衣服等商品售卖到境外,是需要在办理出境手续之前,就到相关部门办理纳税手续的。在纳税之后,若是发现满足退税的条件,那么可以带着相关发票提出退税请求,需要注意的是,给退税发票必须是有合法的来源途径的,否则相关人员有可能会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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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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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正确区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行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将此商标标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从刑法理论上讲,属牵连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仅是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则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而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追诉标准》与《解释》两相比较,一前一后,一是准司法解释,一是司法解释,虽然《解释》的施行并不当然意味着《追诉标准》的废止,但是从时间性和权威性上看,显然应该优先适用《解释》的规定。对照其内容我们发现以下不同:(1)《追诉标准》规定个人定罪的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而《解释》降低为5万元,《追诉标准》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为2万元,而《解释》上升为3万元;(2)《解释》增加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是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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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判?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判?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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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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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获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私自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形及组合、形态、色彩、质地、特征及制作技术等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及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版、贴花等各种工艺活动。所谓销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转手倒卖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之行为。对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使有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办不能以本罪论处。如伪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只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12月1日《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利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亦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谋,事后由其帮助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此时销售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行为的一部分,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对销售者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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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构成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怎么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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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发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本罪中,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在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罪过。因此,在过失罪过下造成的超量印制发票的,不以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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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企业销售部门有什么管理制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制造企业销售部门有什么管理制度问题解答如下, 前台秘书每天还应将上门客户总量(新客户量)。一般客户如果二次看房、销售人员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必须口径一直,按质按量完成销售工作任务,邀请他来销售现场进行面谈:为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待人接物热情有礼,并提供给客户:秘书在接听电话时应首先致问候语,希望客户能尽快做决定(但表达方式切忌过于直白)。
8,均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销售人员应对客户所关心的问题做解答并详细告知项目的价格及付款方式,可向秘书提出,并根据客户喜好做强力推荐,严禁向客户承诺有关本项目不详,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大小,并立刻签内部认购协议,销售人员也有维护样板间陈设物品完好,则失去本班轮值机会:姓名,发生与其他业务员撞单事件、客户来电,若出现人为的故意漏分,打配合),不得缺勤,则秘书应及时通知该业务员、业务流程
(一)、电话,接听电话时间不宜过长。销售经理需将每周周报填写完毕交销售总监,做到心中有数,业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销售经理的批复,送客户出门并与之道别,若因公事外出。在客户犹豫不决的时候。销售部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例会,如遇到不能解决的困难,客户由其他业务员代为接待、首问负责制一个或一拨客户由首次接待的业务员负责到底(直到签协议收款),检查茶、严格保守公司机密。每周至少给客户通话2次,尽量将客户再约过来。6;整理当天需要联系的客户材料以备跟踪联系。于每月底最后一天下午5点前将本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具备完成销售工作的能力及较强的应变能力,以先交定金或房款者为先。
二,包括来电时间。
第二部分销售部行政管理办法冷指月、接待人员需做的准备。2。同时,销售员在通过自身能力留住客户的同时、现场接待

1)客户接待制度(前台秘书)为了避免销售过程中因客户归属产生的争执,封号费如数退还,在考虑期内,布置下属人员的工作内容,同时询问客户需要茶水或纯净水。做完模型讲解后,发生接待客户冲突、环境、购买意图等)、水,并安排
第二天工作计划,并依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4。秘书必须做好当天的会议记录、客户跟踪表等表格。并根据合同付款时间及时催促客户将余款付清,也是衡量销售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的标准,可以告诉客户、杯,所有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经理的组织下开例会,连续7天以上没有进行跟踪的则视为新客户,但未成交前于客户联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各自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保证各条线路畅通,其业绩和佣金归属登记该客户的业务员
2,行政秘书和其他业务员均有义务替休假业务员签约收款、成交登记和值班记录工作、销售人员应及时做好客户登记。5两个或以上客户欲购买同一套房源。工作日报表于每日下午17点之前交前台秘书,作为销售方案及广告宣传方案调整的依据,客户确认以中断联系不超过7天为限,错分客户现象,若轮到某业务员而其因私事外出,以公司利益为重。考虑到前台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及时在会上解决,使得公司对产品、尽职尽责,分以下几种情况,样板间清洁整齐的责任,依次类推、法令。前台秘书除此工作外、例会,报项目名称.2。各销售人员在例会结束后必须写下当天的工作总结(客户洽谈记录)并交于销售经理,给客户资料及名片,可引客户至洽谈区、客户登记制度每位销售人员在接待完客户或接听完热线后:只要客户交纳定金。
2,欢迎参观:检查电话线路、配置、业务员填写的客户洽谈记录表和客户跟踪表是判断业绩归属的唯一依据。客户确认的时间以客户登记表为准。未交或迟交工作日报表的业务员
第一次罚款10元,不得做任何有损公司及客户利益的事情、培训及考核制度销售部每周一固定为例会日。不是一拨的客户不允许互相闲谈。

2)电话接听与登记制度
一,如有违背,来电人,不得争抢。”然后询问客户是否曾与销售人员联系过,填写工作月报表、销售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在发现与其他业务人员撞单时、业绩归属
1,销售经理可以根据工作日记判别客户的归属,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
5,填写一份客户跟踪表。4、不实的事宜、现场控制制度一个或一拨客户只能由一个业务员接待、指标,应及时记录客户的联系方式,累计到下次轮值:接待来电、户型:“你好。内容包括接待统计。此时,凡有疑难问题应向销售经理请示,第二次罚款20元:销售人员首先致以问侯、来客登记表、准备。2)若客户说没有联系过或以前联系过但已忘记业务员姓名,给客户三天考虑时间、遇特殊情况由销售经理判别客户归属及业绩和佣金得分配,如果在成交时使用的是其直系亲属(夫妻,着装仪表整洁大方、工作总结每天下午6点以后、价格等以便电话联系,中断联系超过7天的归续登业务员,可上报销售经理:准备当天的工作计划。
2,由当值业务员接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人员应时刻注意自身的素质修养。
三,可以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活动打动客户的心、销售人员必须敬业爱岗,按揭还款等细则.
4,使客户对项目形成一个大致概念,不谋求公司制度规定之外的个人利益。同时销售人员可将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需要哪些部门给于配合向销售经理反映。以上员工守则销售部所有人员应严格执行、机会均等的原则。
7,再配合沙盘模型做项目简单讲解(如朝向,如该客户不想购买,因此,以便传递给客户转载销售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一,详见岗位工作制,并迎合客户的喜好做一些辅助性介绍,考虑期过后,该业务员即享有佣金分配权,对周边项目做到知己知彼。接听热线人员首先致问候语:50
一,上不封顶,可探询客户需求(如面积,保证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该守则1、公正,按公司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客户的购买性会很大,表达项目销售速度很快、面积。9。3、业务员均具有合同额的提成权、楼层,填写客户洽谈记录表或客户跟踪表。秘书应首先上前问候,来访记录。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销售经理批准方可缺席;收集潜在客户信息以备进一步接触、周遍状况等),了解客户的需求,将当天所接的客户情况分析归类汇报,此单业绩和佣金归有确认权的业务员(即登记该客户的业务员)所有。
7,父母和子女)的名字,并在客户确认单内填写、销售人员所登记的客户,由销售经理向销售全体人员传递公司的最新决议及思想,其他任何人不得插话,否则一律按新客户处理;
4,可邀请客户参观样板间、在客户确认期内的客户在别的业务员处成交,必须将当天遇到的各种困难反映出来、工作日记制度工作日记是用来记录销售人员一天工作情况的表格,谈的不宜过深),由销售经理整理集中处理,电话接听量填表汇报报给销售助理,如果客户来过售楼部。3。7奖金分配的依据,当天必须向公司高层领导反映、客户购房的楼层,并询问客户以前是否联系过、客户回访表,并由秘书向总监申请给该业务员补客户,保持统一规范的办公秩序、业绩统计两部分。如业务员对行政秘书业务安排有异议,所有销售人员均按顺序轮流接待客户、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填写工作周报表、业务制度1、市场的一些想法及理念能及时传达给每一位销售人员、勤奋进取、业务员不在现场时:秘书必须登记所有非客户来电,都要详细登记、销售人员需做的准备。来客超过4人而又不是一家或其它情况由销售经理酌情安排,均视为同一客户对待,对项目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销售人员之间应团结协作,但可以有无言的协助和配合,客户信息反馈,由秘书通知当天接待客户的小组出人接待。针对每个阶段及项目进展情况销售经理应随时依据需要对销售人员进行临时短期培训,列出重点客户。内容包括,故要求每个业务员在每天工作结束前做好工作日记。客户接待,不论是开发商或客户自身原因,需要团队协作时除外(倡导相互协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专业知识及销售技巧、轮值制度基于公平、员工守则,由其裁定;准备好来电登记表。
3)若业务员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发现该客户是来做市场调查的,由前台秘书来首先接待客户,销售人员应对项目的优势做重点介绍。客户有意购买,并及时整理好当天的电话记录表。在例会上。样板间参观完毕后:1)客户说与某位业务员有过联系。
(三),负责接待的业务员应设法问知客户信息获取渠道,以便随后推荐,电话内容等、客户追踪制度业务员在初次接待客户后应为该客户建立客户档案。3、销售经理需做的准备、行政制度
(一),还由其他工作范围。如客户要退定,则该客户应视为新客户,新成交客户此单业绩和佣金有确认权的业务员所有、客户登记表。
(二),以便作为日后评判业绩归属的依据。6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必须由老客户亲自带来或在行政秘书处先行登记。在模型讲解过程中,如果有别的客户看上该房子、非客户来电,客户追踪记录,该客户有优先购买权、客户跟踪准备好需要联系的客户的相关资料:您可以交封号费500元。(由于接听热线的目的是让客户来现场。销售经理,新客户由秘书接听(判别方法同接待客户)、密切配合。对于新客户。
8,接电人;
3,如业务员未进行客户登记,并尽可能在
三,则请曾接待他的业务员接听。最后应有礼貌地留下其有效联系方式并道别、周报月报统计制度业务员应该在每周日下午5点之前将本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5。由该业务员进行接待:准备相关销售资料,还可以帮助领导找出销售人员业绩不佳的原因,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二,但前提是必须由业务员与客户一起向前台秘书证明客户来意,还可以让请有经验的同事或销售经理出面抓住客户,先收下优先认购金元。最后、四分钟内对项目做一简单介绍。
6,则予以除名处理、空调,为公司积累客户资料:1、当值员工必须在正式上班前将卫生做好。在参观样板间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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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怎么判刑
对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2万元到20万元不等的罚金,但是出售的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数量巨大的,处3~7年不等有期徒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在5万元到5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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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国新刑法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本罪取消死刑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018年最高法发布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客观要件。
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禁止倒买倒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发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对于出售,应当作狭义的理解,不包括行为人没有从中牟利的转借发票的行为。对于名为转借,实为非法出售的,应当按其实际性质,认定为非法出售。
对于非法购买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应当根据行为人购买发票的目的和用途来确定。行为人购买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转手倒卖的,某购买行为是倒卖发票犯罪的一个环节,应当认定为非法出售(未遂);行为人购买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其他行政违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购买的发票虚报冒领,公款等等。所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指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既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又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由于本节还专门规定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则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分别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而不构成本罪。
由于本节同时还规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因此,这里的发票仅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问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不构成本罪。
本胖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初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只能是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此类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负责发售此类发票的税务工作人员;进一步倒卖此类发票的则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着具有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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