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作为不知情的配偶,因涉及到交易相对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市场繁荣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用于阻却原所有权人的追回权,在处分的标的物上新创设一个所有权归善意第三人所有。因此,在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可以行使追认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由法院判令恢复原状,恢复登记至无权处分前的登记状态。在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无权追回共有房屋,由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只能在离婚时才能就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请求另一方赔偿。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不能单纯从产权证上是夫妻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进行简单判断,需要结合房屋取得相关事实及婚内财产约定内容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
二、侵权的分类
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