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解散原因是什么?
根据《保险法》第84条和气85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萨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根据公司法规定,解散事由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所以设立公司可以是一项附解除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成立后,营业期限一旦达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某一段时间或者规定的某年某月,该公司即应自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亏损达到一定的数额,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不可抗力等。一旦这些事由出现,公司也应自行解散。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因公司章程规定而解散。
第二,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无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可因此原因而解散。保险公司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保险公司分立后,如原公司不复存在的,原公司应解散。
第三,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这属于保险公司被强制解散的原因。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如违反此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如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此外,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也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未按照规定提取保险保障金、公积金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如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二、保险公司的分类有哪些?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解散从原因上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1)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即公司及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导致公司任意解散的事由主要有: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公司权力机关决议或决定解散公司。③公司分立或合并。但无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解散都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保险公司不可自行解散。而且对于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除分立、合并外,不得以章程约定为由自行解散。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上缴保险许可证,并妥善处理其保险合同和资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方案和资产转让方案均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资产转让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在清算中如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应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2)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即依法撤销,是指保险公司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保险法》第86条对此作了规定。保险公司在出现如下情况,情节严重时,将被依法撤销:①保险公司超出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情节严重的;②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存保证金或非凡规定动用保证金,情节严重的;③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取或结转责任准备金或者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巨大的;④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情节严重的;⑤保险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情节严重的;⑥保险公司违反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等,损失巨大的。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也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上缴保险许可证,其保险合同的转让方案和资产转让方案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资产转让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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