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的规定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属于行政违法,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一般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情况下,即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
例如,行为人在繁华路段醉酒驾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很多车辆急刹车,给其他驾车者和行人造成恐慌,后被交警截停而未造成事故。这种情形下,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由于醉酒驾车出现具体危险但又没有造成事故的情形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故对于此类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是极个别情况。
二、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对此,不少人认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同于普通交通肇事,说明驾车人对机动车缺乏有效控制力,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侵害性,而醉驾者明知这一点仍然驾车,说明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至少持放任心态,故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应当一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种意见体现了对醉酒驾车肇事犯罪的从严惩处,但实践中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形较为复杂,如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造成打击面的不当扩大。即使是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定性,而不能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驾驶车辆必须要在头脑非常清醒的状况之下才进行,如果说喝完酒之后或者是醉酒驾驶的状态之下进行车辆的驾驶,很有可能会导致行人的身体健康安全受到影响,当然了也会面临着刑事方面的醉酒驾驶的处理,通常情况下按危险驾驶罪论处,少数情况下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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