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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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逃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哪些

一、逃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哪些

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二、如何区别避税和逃税

避税和逃税,虽然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2)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各自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在西方国家,发生逃税行为有其主客观原因,一方面纳税人怀有减轻本身税收负担的强烈欲望,另一方面,税务管理不严和税率过高也会助长逃税行为,而且税法越复杂以及越是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逃税也就越容易。另外,如果舆论对逃税行为持同情态度,逃税活动会受到鼓励。对逃税者采取一定行政措施。广义地逃税,应包括偷税和抗税。后者是列入刑事犯罪范畴的,是逃税发展的极端成果。偷是秘密的,抗是公开的,表现形式不同,性质无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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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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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请问一下逃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抗税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对于抗税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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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包括什么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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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抗税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时侵犯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员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员。这是抗税罪区别于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l、抗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收法规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如果行为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则不能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阻碍税务人员征税,虽然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行为违反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使用其他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根据本条,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当然,根据本法第l3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或者只是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看、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并且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主观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构成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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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它是我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在1985年初,对我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经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我国税收领域中一普遍而又独特的活动。1988年1月开始实行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1991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至此,我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损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我国目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另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由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造成多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的退税。这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如果行为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由于税务机关根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对一般的骗税只视为偷税行为进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门,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因对纳税人多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l、行为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

1)串通有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在外贺企业作出承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

2)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实施其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巨大损失。

4)采取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口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特别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区的一些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种人通常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行为人必须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如果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构成本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行为必须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构成本罪,属于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l)享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后一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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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包括了什么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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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得包括什么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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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对于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赌博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对于赌博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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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包括了哪些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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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赌博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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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虐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
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
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失火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失火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失火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失火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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