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方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2)、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的使用者,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到当地的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各类土地按照这类的实际用途进行规定,按照当地的土地使用税标准进行相应的计算,保护我国的土地使用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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