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设计专利申请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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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产品设计专利申请原则是包括书面申请的原则,单一性原则,以及先申请的原则和优先权原则。在我们国家是包括优先权原则,主要是如果在外国已经第1次提出这个专利,那么申请时间,就按照在外国提出的申请时间为准。
产品设计专利申请原则是什么?

一、药品专利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

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优先权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二、专利优先权规定是什么?

(1)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现实生活当中关于产品外观的设计可以申请专利权的保护,当事人在提出专利权保护之后,就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审核。当然了,法律当中也明确的规定应当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这也是所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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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请问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包括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
(一)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三)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四)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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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方法
1、判断相同的原则。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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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调查问卷设计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是语言准确性,问卷是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进行语言交流和信息沟通的媒介和桥梁,如果问卷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运用词语不够恰当,给被调查人员造成理解上的偏差,这将对调查人员下一步的改进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再者是语气上的缓和适中,问卷的交流互动是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的交流过程,可以想像一下,一份在语气上较为强硬的调查问卷是很难得到被调查人员的真心对待的,那么,问卷所反映出来的信息也不会是真实有效的,问卷就失去了意义。当然,一味地缓和语气,大量引用专业术语和华丽的辞藻也会使被调查者云里雾里,所得到的信息也不会是准确的。再者是主题明确,思路清晰,一般来讲,问卷的主体部分是所关注的问题,而且问卷设计人员在安排问题的顺序时也遵循一定的主体思路,由于问题的设计顺序是由简及难,由浅入深,被调查人员的关注程度也是渐渐增大的,如果主题不明确,那么被调查人员思路是很难与问题的节奏保持一致的。如果问题的设计顺序反过来,也会造成被调查人员的不适应。再者是问卷问题不应该冗长不堪,问卷的篇幅不宜过长。问卷设计人员应当在撰写问题时,力求语言精练,简化问题,消弭被调查人员的抵触心理,在表达问题时,言简意赅,易于理解。很多时候,人们的耐心是有限度的,问卷篇幅过长,从一定程度上就“吓”到了被调查人员,再加上所提问题冗长复杂,这些都会让被调查人员对这张问卷心存不满。准确的语言,缓和的语气,明确的主题,清晰的思路,简练的问题设置,不长的问卷篇幅这些问卷设计原则能够让设计人员在问卷设计时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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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设计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是语言准确性,问卷是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进行语言交流和信息沟通的媒介和桥梁,如果问卷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运用词语不够恰当,给被调查人员造成理解上的偏差,这将对调查人员下一步的改进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再者是语气上的缓和适中,问卷的交流互动是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的交流过程,可以想像一下,一份在语气上较为强硬的调查问卷是很难得到被调查人员的真心对待的,那么,问卷所反映出来的信息也不会是真实有效的,问卷就失去了意义。当然,一味地缓和语气,大量引用专业术语和华丽的辞藻也会使被调查者云里雾里,所得到的信息也不会是准确的。再者是主题明确,思路清晰,一般来讲,问卷的主体部分是所关注的问题,而且问卷设计人员在安排问题的顺序时也遵循一定的主体思路,由于问题的设计顺序是由简及难,由浅入深,被调查人员的关注程度也是渐渐增大的,如果主题不明确,那么被调查人员思路是很难与问题的节奏保持一致的。如果问题的设计顺序反过来,也会造成被调查人员的不适应。再者是问卷问题不应该冗长不堪,问卷的篇幅不宜过长。问卷设计人员应当在撰写问题时,力求语言精练,简化问题,消弭被调查人员的抵触心理,在表达问题时,言简意赅,易于理解。很多时候,人们的耐心是有限度的,问卷篇幅过长,从一定程度上就“吓”到了被调查人员,再加上所提问题冗长复杂,这些都会让被调查人员对这张问卷心存不满。准确的语言,缓和的语气,明确的主题,清晰的思路,简练的问题设置,不长的问卷篇幅这些问卷设计原则能够让设计人员在问卷设计时事半功倍。
调查问卷设计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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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药品专利申请的原则是形式法定原则,先申请原则以及优先权的原则,具体点来说的话,我们国家所说的形式法定原则主要指的就是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或者其他允许的形式来进行办理,如果是口头申请的话,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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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关于产品外观设计有专利权吗
[律师回复] 产品外观设计有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区别:
1、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要素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以美感为核心,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商标主要是标识作用,需要的是显著性,但不一定有美感,如“狗不理”、“老干爹”、“老干妈”、“酒鬼”等商标很难说有美感。
2、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功能不同。商标主要通过其显著性区别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它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上,并不改变商品本身,如同在商品之外添加了一个识别符号。外观设计突出其实用特性,要求商品的美感和新颖,它改变并决定商品的外观,常常成为商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此外,《专利法》赋予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同。《专利法》赋予外观设计专利10年的保护期,期限届满时权利人不申请续展,保护期届满专利权失效。《专利法》赋予商标权的10年保护期界满后,权利人享有无限制的每次10年的续展机会。如果权利人没有终止商标权的意思,理论上商标权是无限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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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五个原则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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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个人的设计作品可以申请专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自己个人的设计作品可以申请专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创造性、说明书,期限内若无异议即予授权)4、未经发明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除外):1,请求审查制(实质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数额(人民币)为,而且个人申请专利在整个真理申请中所占的比例大于单位、把一切准备好了后,当天就受法律保护;3个人设计当然可以申请专利: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具体要求主要是别人没有申请过的,也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个省会的专利代办处。费用:发明专利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发明申请审查费2500元。个人申请的专利属于非职务发明、摘要。申请专利既可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机构(北京),可以享受申请费用的缓交或减免。申请专利的条件要求,应该具有“三性”(新颖性、我们国家的专利审查制度是、申请文件要齐备、发明(成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元、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公开:请求书。在公报上公布后,也叫登记制或不审查制度、权利要求书,发明是否重复、或者照片:申请费和发明申请审查费;2、实用性);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形式审查,当天就可以受理、成果是没有公开过的(国际展览会上公开。其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经申请同意
我朋友自己发明的专利现在被人给侵占了,准备去申请认定,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原则呢?
[律师回复]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何种情况下被控物为不侵权。在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通过密封圈连接在一起。
被控物的筒体由玻璃钢制成,也具有进水管和出水管,但是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直接焊接成一体,没有密封圈这个结构,由于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特征,所以被控物不构成侵权。在做出不侵权决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缺少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仅指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如前举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例子,进水管、出水管就属于前序部分的特征,该特征为现有技术部分的特征,“其特征在于”后面的特征就属于特征部分的特征,有的时候,在被控物缺少前序部分的特征时,也可能构成不侵权。
等同原则编辑
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
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缺少专利权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上述的案例属于一个非常典型的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的案例,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都要比这个案例复杂。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而且,即使在专利保护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对此问题,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中国实施专利法不到20年的时间,而欧美国家实施专利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中国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很多的都是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因此,在探讨如何适用等同原则的问题时,研究美国等同原则的历史发展更能够从根本上理解等同原则,进而找到适用于中国的等同判断标准。
1853年的威南诉丹麦德一案是美国最早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案例之一。威南设计了一种呈圆锥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压力的车厢,该车厢获得了专利。丹麦德设计了一种车厢,该车厢的车厢上部呈八角形,下部为到金字塔形。威南诉丹麦德专利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威南的专利权利要求规定车厢为圆锥形,丹麦德设计的车厢不是圆锥形,所以侵权不成立。美国最高院认为,专利权人不可能造出一个绝对的圆锥体;如果被告的车厢的形状已经与圆锥体足够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专利基本一样,法院应该判定专利侵权成立。鉴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法院应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种特别措施后来被称为等同原则。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在现代专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确定。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以碱土性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焊剂。原告的主要成分为镁,镁属于碱土金属,其硅酸盐是碱土性硅酸盐的一种。被告的产品为锰,锰的硅酸盐不属于碱土性硅酸盐。原告的专家证人指出,镁和锰成分作为焊剂功能相同。法院根据等同原则判专利侵权成立。法院在判决中写到“法院应该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地照抄照搬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照抄照搬专利,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等同原则的核心就在于防止其他人剽窃专利发明的成果。”
从判决中可以看到,美国法院最设立等同原则的初衷是防止被告照搬照抄专利,以做非实质性改动来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被告没有进行抄袭的情况下,能否适用等同原则。多数国家的法院都自动适用等同原则,而不考虑被告是否有抄袭行为,中国也采用此观点。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等同原则的本意在于公正合理的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而不仅仅局限于文字,专利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被告故意为前提条件,如果认定抄袭后才能够适用等同原则,无疑等于承认了故意为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
1983年休斯航空公司诉政府一案中,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一次将整个专利发明和等同原则联系在一起。休斯航空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有两项技术特征,一个是位于卫星上把卫星运行姿势的有关数据传送给外部控制系统的装置,另一个是位于卫星上用于从外界接收调整卫星运行姿势的信号装置。一审判决认为,被控物不具备权利要求规定的两种装置及其等同物,因此不构成侵权。二审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被控物都具有喷气式发动机、日光感应器和无线电器械,区别在于被控侵权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来取代权利要求规定的两种装置,一审法院关于只有被控物具备了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或等同物时,才算侵权的观点是错误的,法院应该把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和整个被控物进行比较,如果被控物用大致相同的方式、完成大致相同的功能、并且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法院就应该根据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联邦上诉法院把“整个专利发明”和等同原则联系在一起,并且明确指出,即使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规定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的时候,专利侵权也有可能成立。
这个判决体现出的最重要的思想就是,等同是指整体等同,而不管被控物中是否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这种思想无疑是对专利权人是有利的,但同时这种思想又带来了另外的问题,适用这种思想进行侵权判定,可能会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得模糊不清。因为正常情况下,专利权利要求的各个特征共同构成了权利的保护范围,被控物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才能够构成侵权,而适用这种思想进行侵权判定,可能被控物缺少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特征仍能构成侵权,公众会变得无所适从,不知道到底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1987年的潘沃特公司诉威兰德公司一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在判决中对等同原则做了与前一个介绍的判决不同的论述。潘沃特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个自动分类机,包括:
1、根据被分选物的重量发出相应信号的电子秤量装置;
2、用于预定基数的第一基准信号装置;
3、用于比较电子秤量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和第一基准装置的预定基数的第一比较装置;
4、根据被分选物的颜色发出相应信号的光学探测装置;
5、用于比较光学探测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和第二基准装置的预定基数的第二比较装置;
6、根据被分选物的位置变化发出相应信号的里程装置;
7、根据里程装置和第二比较装置所发出的信号,连续指示被分选物在电子称量装置与光学探测装置之间传送过程中的位置变化的第一位置指示装置;
8、根据里程装置、第一比较装置和第一位置指示装置所发出的信号,连续指示被分选物被称量后位置变化的第二位置指示装置;
9、根据第二位置指示装置决定被分选物类别的卸货装置。“专利说明书显示权利要求所规定的各个装置构成了一个封闭式的电路系统。被控物用一个计算机程序代替了这个封闭式电路系统。一审法院认定,被控物不具备权利要求所规定的指示功能或等同物,专利侵权不成立。潘沃特公司上诉时提出,一审法院把权利要求所规定的技术特征和被控物逐一进行比较,这种适用等同原则的方法是错误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被控物以几乎同样的方式,完成几乎同样的功能,并且达到几乎同样的效果,根据等同原则,侵权有可能成立。这个原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可以忽略掉权利要求里的某一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法院必须把每一项技术特征都视为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每一项技术特征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原告必须证明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它的等同物都在被控侵权物里存在后,法院才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在这个案子中,被控物没有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谓的第一位置指示装置和第二位置指示装置,也没有贮存和传递被分选物位置变化数据的功能,而是使用计算机把被分选物的颜色和重量的数据贮存起来,加以分析,由于被控侵权物不具备原告专利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等同物,专利侵权不成立。
在该判决做出后,美国的专利界最初以为那种“整体等同”而不管是否具备每一个专利特征的判定方法将不再适用,但是在此之后,美国仍然有“整体等同”而缺少专利特征被判定为侵权的案例出现,也就是说在美国,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仍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在美国的专利界,还有一种观点是,两种适用等同原则的方法是可以并存的,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采用哪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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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原则属于专利申请原则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专利优先权原则属于专利申请原则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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