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由什么部门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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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由什么部门进行

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由什么部门进行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一)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鉴定申请,限于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六)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多少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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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收费吗,由谁缴费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收费吗,由谁缴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收费吗,由谁缴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签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分以下三种情况缴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预缴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缴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给医学会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谁支付: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标准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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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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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步骤是如何进行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同司法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司法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医属于疗过错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决定鉴定,由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提出鉴定申请,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 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司法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司法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司法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8、司法鉴定文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区别
1)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医学会出具,无鉴定人的签名;
2) 司法鉴定文书对争议焦点和鉴定结论的分析十分详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部分一般比较原则;
3) 司法鉴定为一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为两级鉴定。
9、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10、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怎么进行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同司法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司法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医属于疗过错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决定鉴定,由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提出鉴定申请,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 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司法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司法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司法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8、司法鉴定文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区别
1)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医学会出具,无鉴定人的签名;
2) 司法鉴定文书对争议焦点和鉴定结论的分析十分详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部分一般比较原则;
3) 司法鉴定为一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为两级鉴定。
9、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10、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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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是哪个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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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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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医属于疗过错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决定鉴定,由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提出鉴定申请,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 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司法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司法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司法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8、司法鉴定文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区别
1)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医学会出具,无鉴定人的签名;
2) 司法鉴定文书对争议焦点和鉴定结论的分析十分详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部分一般比较原则;
3) 司法鉴定为一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为两级鉴定。
9、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10、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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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流程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流程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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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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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手续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手续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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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什么是医疗技术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技术事故是什么意思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分不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一味怪罪医务人员草管人命,极端不负责。实际上大多数事故是医疗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所占的比例较少。 1.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不足所致的事故 处理各种伤病须仰赖于运用丰富的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本书所收集的医疗事故中不少属于这方面的欠缺所造成。 (1)专业知识不足而致诊断错误 大多数内外科常见疾病,如能认真地运用专业知识与常规检查方法,基本上可以作出正确诊断。反之,则可引起错误的诊断,例如: 一例阵发性头痛伴喷射性呕吐、嗜睡、昏倒患者。体检神志模糊,左侧巴彬斯基氏征阳性。根据这些症候,至少应考虑中枢神经器质性病变。但却错误地被诊断为反应性抑郁症。尸解证实为脑肿瘤。 一例畏寒、发热、痰中带血丝患者。检查血中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均明显增高。按理应首先考虑呼吸道急性炎症,尤其是之可能。但却仅凭血中见查疟原虫而诊断为疟疾加以治疗。尸解证实为大叶性肝炎。其所以发生这种错误,乃是因为临床医师忽略了一条原则,即各种检查结果均须结合临床表现,辨别其真伪,决定其诊断价值。 一例经胃镜证实为胃癌的患者,某日突然上腹痛,局部有压产痛及肌卫,体温升高达39℃。据此,本例为癌症所致胃穿孔,并引起腹膜炎的表现已相当明显。但仍错误地按胆道感染处理。尸解证实为胃穿孔。 一例从高处摔下的患者。检查颧骨骨折,腹肌稍有抵抗,叩诊呈浊音,腹腔穿刺无血性液体。乃行颧骨骨折复位手术。术中心博骤停,立即开胸按压心脏,发现腹部膨隆。再开腹探查,见脾破裂2处,腹腔大量积血,死于出血性休克。本例虽然在 术前腹腔穿刺无血性液体,但有腹肌抵抗及叩诊呈浊音。对于一个有从高处摔下的外伤史和腹部有阳性体征者,应该高度怀疑内脏伤,不应仅满足于腹腔一点穿刺,而应作多点穿刺,借以确定腹部阳性体征有无意义。因为内脏损伤是需要紧急处理的致使性问题,而颧骨骨折,则稍晚处理亦无妨。 (2)基础理论知识不足而致错误处理 临床上处理伤病,须在基础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忽视这一点,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 一例头痛,两侧视神经水肿患者。腰椎穿刺,脑脊液压力甚高呈喷射状涌出,放出脑脊液12ml。穿刺后6小时,神志不清,尿失禁,死亡。尸解证实为脑疝。本例在腰穿前,颅压增高的征象已甚明显。对这种患者如果必须做腰穿时,应十分小心,放出脑脊液时宜慢宜少,以免发生脑疝。 一例上腹痛、呕血患者。血红蛋白56g/L( 5.6k/dl)。入院12小时内输入晶体液 2020ml,未输血及血浆。24小时后死于肺水肿及脑水肿。本例死亡,可能与晶体液输入过多过快及血浆胶体渗透压过低有关。 2.基本操作技术不熟练而致的严重后果 外科手术或各种器械检查中,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起严重后果,而基本功不扎实则是重要的原因,例如: 一例肝包囊虫病患乾,手术切除包囊,分离冠状韧带时,损伤左肝静脉,引起出血过多死亡。 一例上臂骨骨折病人去除钢板螺丝钉,术后出现桡神经损伤症候。3天后行桡神经探查术,发现桡神经已完全离断。本例显然是在术中伤及桡神经而未察觉。 一例行筛窦刮除术患者,撕脱两侧筛板,引起颅内感染及海绵窦血栓性静脉炎而死亡。 一例食管癌患者,施行食管内镜检查取活组织,结果食管穿孔,列于纵隔气肿。 一例患者作乙状肠镜检查时,穿破肠管。 3.知识面太窄,误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一例肾病患者用志氮芥治疗,因无药改用氮芥治疗,但却仍按氧氮芥剂量给药,结果因用量过大引起骨髓严重抑制死亡。 4.新技术掌握不熟练而致病人死亡 一例血液透析患者,透析中发生透析膜破裂漏血。操作者停机关闭负压泵,使未经消毒处理的透析液经破裂的透析膜进入血液一侧,片刻后又启动机器,以致已经混有透析液的血液进入全身循环,引起严重反应死亡。 5.临床经验不足而致的判断与处理错误 一例手指伤伴骨折病人,手术前未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清创术后8天,右侧嚼肌有紧缩感。次日伤口轻度肿胀,颈后疼痛,疑为落枕,而行按摩治疗。术后10天,颈项出现抵抗,始疑为破伤风。破伤风的早期症候包括喉肌和嚼肌痉挛所致的一系列发音、吞咽、咀嚼等功能障碍,嚼肌紧张感亦早期症状之一。 一例左肱骨髁上骨折患者,复位后用后石膏托固定。术后数小时疼痛上止。次日晨左手活动受限和感觉障碍,此时始考虑为缺血性挛缩,虽经去除石膏托,终因缺血时间太长而残废。本例如能在病人上石膏托后出现疼痛时即予及时去除石膏托,当不致引起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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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当地的医学会来进行负责;如果是对所鉴定的结果不任何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到省、自治区地方的医学会进行申请再次的鉴定,只要提交的材料合法就可以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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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叫医疗技术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技术事故是什么意思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分不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一味怪罪医务人员草管人命,极端不负责。实际上大多数事故是医疗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所占的比例较少。 1.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不足所致的事故 处理各种伤病须仰赖于运用丰富的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本书所收集的医疗事故中不少属于这方面的欠缺所造成。 (1)专业知识不足而致诊断错误 大多数内外科常见疾病,如能认真地运用专业知识与常规检查方法,基本上可以作出正确诊断。反之,则可引起错误的诊断,例如: 一例阵发性头痛伴喷射性呕吐、嗜睡、昏倒患者。体检神志模糊,左侧巴彬斯基氏征阳性。根据这些症候,至少应考虑中枢神经器质性病变。但却错误地被诊断为反应性抑郁症。尸解证实为脑肿瘤。 一例畏寒、发热、痰中带血丝患者。检查血中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均明显增高。按理应首先考虑呼吸道急性炎症,尤其是之可能。但却仅凭血中见查疟原虫而诊断为疟疾加以治疗。尸解证实为大叶性肝炎。其所以发生这种错误,乃是因为临床医师忽略了一条原则,即各种检查结果均须结合临床表现,辨别其真伪,决定其诊断价值。 一例经胃镜证实为胃癌的患者,某日突然上腹痛,局部有压产痛及肌卫,体温升高达39℃。据此,本例为癌症所致胃穿孔,并引起腹膜炎的表现已相当明显。但仍错误地按胆道感染处理。尸解证实为胃穿孔。 一例从高处摔下的患者。检查颧骨骨折,腹肌稍有抵抗,叩诊呈浊音,腹腔穿刺无血性液体。乃行颧骨骨折复位手术。术中心博骤停,立即开胸按压心脏,发现腹部膨隆。再开腹探查,见脾破裂2处,腹腔大量积血,死于出血性休克。本例虽然在 术前腹腔穿刺无血性液体,但有腹肌抵抗及叩诊呈浊音。对于一个有从高处摔下的外伤史和腹部有阳性体征者,应该高度怀疑内脏伤,不应仅满足于腹腔一点穿刺,而应作多点穿刺,借以确定腹部阳性体征有无意义。因为内脏损伤是需要紧急处理的致使性问题,而颧骨骨折,则稍晚处理亦无妨。 (2)基础理论知识不足而致错误处理 临床上处理伤病,须在基础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忽视这一点,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 一例头痛,两侧视神经水肿患者。腰椎穿刺,脑脊液压力甚高呈喷射状涌出,放出脑脊液12ml。穿刺后6小时,神志不清,尿失禁,死亡。尸解证实为脑疝。本例在腰穿前,颅压增高的征象已甚明显。对这种患者如果必须做腰穿时,应十分小心,放出脑脊液时宜慢宜少,以免发生脑疝。 一例上腹痛、呕血患者。血红蛋白56g/L( 5.6k/dl)。入院12小时内输入晶体液 2020ml,未输血及血浆。24小时后死于肺水肿及脑水肿。本例死亡,可能与晶体液输入过多过快及血浆胶体渗透压过低有关。 2.基本操作技术不熟练而致的严重后果 外科手术或各种器械检查中,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起严重后果,而基本功不扎实则是重要的原因,例如: 一例肝包囊虫病患乾,手术切除包囊,分离冠状韧带时,损伤左肝静脉,引起出血过多死亡。 一例上臂骨骨折病人去除钢板螺丝钉,术后出现桡神经损伤症候。3天后行桡神经探查术,发现桡神经已完全离断。本例显然是在术中伤及桡神经而未察觉。 一例行筛窦刮除术患者,撕脱两侧筛板,引起颅内感染及海绵窦血栓性静脉炎而死亡。 一例食管癌患者,施行食管内镜检查取活组织,结果食管穿孔,列于纵隔气肿。 一例患者作乙状肠镜检查时,穿破肠管。 3.知识面太窄,误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一例肾病患者用志氮芥治疗,因无药改用氮芥治疗,但却仍按氧氮芥剂量给药,结果因用量过大引起骨髓严重抑制死亡。 4.新技术掌握不熟练而致病人死亡 一例血液透析患者,透析中发生透析膜破裂漏血。操作者停机关闭负压泵,使未经消毒处理的透析液经破裂的透析膜进入血液一侧,片刻后又启动机器,以致已经混有透析液的血液进入全身循环,引起严重反应死亡。 5.临床经验不足而致的判断与处理错误 一例手指伤伴骨折病人,手术前未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清创术后8天,右侧嚼肌有紧缩感。次日伤口轻度肿胀,颈后疼痛,疑为落枕,而行按摩治疗。术后10天,颈项出现抵抗,始疑为破伤风。破伤风的早期症候包括喉肌和嚼肌痉挛所致的一系列发音、吞咽、咀嚼等功能障碍,嚼肌紧张感亦早期症状之一。 一例左肱骨髁上骨折患者,复位后用后石膏托固定。术后数小时疼痛上止。次日晨左手活动受限和感觉障碍,此时始考虑为缺血性挛缩,虽经去除石膏托,终因缺血时间太长而残废。本例如能在病人上石膏托后出现疼痛时即予及时去除石膏托,当不致引起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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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进行技术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如何进行技术转让问题解答如下,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类较复杂的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的知识产权问题,容易发生纠纷。技术转让合同一般都是有固定的格式,直接填写即可。
写技术转让合同时应该注意:
计划内项目填写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斜杠表示。
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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