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怎样?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二、收养手续办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塬则及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如果收养孩子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收养机构就会给当事人制作收养登记证的,有收养登记证就证明了收养关系,没有必要再到公证机构办公证,况且没有收养登记证的情况下,公证机构也无法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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