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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荣誉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荣誉权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及相关利益的持有、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侵害公民荣誉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再实际物质损失之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二、侵害荣誉权的法律救济有哪些
1、对权利人应当获得荣誉称号而遭受侵权没有获得的,或已经获得荣誉称号而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的。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就认为被侵权方享有该荣誉称号,无须重新颁发、补发荣誉证书。因为已经错过机会,时过境迁,很难再把原来的评委召集起来,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评选。
2、由于荣誉与名誉的密切联系,在对荣誉权的侵害将会直接导致权利主体名誉的毁损。其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在财产损失为要求。
3、是对权利主体物质损害的赔偿,应当判令侵权方支付或退还权利人应得的奖金,还有其他一切物质损失,引起诉讼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也应包括在内。
4、对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救济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除了侵权人对权利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之外,主要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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