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要反驳原告说的话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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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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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可以在法庭上提交证据反驳。如果有自己新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离婚开庭要反驳原告说的话吗

可以。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可以在法庭上提交证据反驳。如果有自己新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针对原告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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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对于找不到被告的离婚纠纷案件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被人民宣告失踪的,原告离婚,人民应当直接判决准予离婚。其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事实上已经终止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另一方离婚,表明其已经失去了对婚姻的期待,以此为由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在情理之中。
2、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已满2年,另一方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离婚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按缺席判决离婚。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 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对于那些缺乏家庭责任感、不辞而别、故意规避法律的被告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约束而对于原告一方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法律救济,及早解决婚姻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对双方都是一个解脱。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不满2年,另一方直接离婚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但缺席判决应当慎重。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找不到被告,且失踪未满两年,难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失踪未满2年,就判离婚,属于实体错误此种情况应当说服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不撤诉,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驳回。
二、对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离婚纠纷案件
对于此种情况,也有两种表现: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对于前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适用邮寄送达、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可以二次传唤。二者均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由于离婚纠纷案件需要对婚姻、子女及财产作出处理,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强制其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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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因为专属管辖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3.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起诉、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起诉,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4、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是指反诉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即对上面其他条件(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的详细解释。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第 4 页再例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关系也界定为牵连性,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反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但是,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就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以上是驳回反诉原告反诉裁定书的条件。
离婚开庭原告怎么说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多数当事人在在开庭时,面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或律师时,觉得压力山大,生怕说错话,对自己不利。曾有当事人向我说起过他类似的经历,说休庭前,法官问他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他当时蒙了,不知怎么回答。“律师,最后陈述我该说些什么啊 ”
当事人在开庭时,尤其是开庭最后陈述时不知道说什么,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或涉及到的专用名词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法官和对方律师在说什么。
根据庭审流程,开庭一般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调查主要通过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对对方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辩论是双方围绕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即本案事实是否与各方当事人陈述相符,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陈述阶段,时间一般都很短,因此,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在发言前,应当总结、梳理一下自己在此前事实调查和辩论阶段的意见,看在事实、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是否有遗漏,是否有需要补充、强调的观点,并简明扼要地用几句话加以总结、补充、强调,使自己的论述意见更加完善、有力,有理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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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反驳原告名誉权诉讼案件
被告反驳原告名誉权诉讼案件时,应提供案件的证据,对这类案件进行反驳。我国法律规定如在诉讼案件中,被告发现案件事实与诉讼不符的,可以收集案件的相应证据进行反驳,我国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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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开庭原告不说话可以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庭原告不说话可以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可以。审判员指定对原告的发问,必须回答,律师不能代为陈述。
审理民事案件,先由书记员核实到庭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报告主审法官可以开庭,法官宣布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状,被告答辩,法官提出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质证,被告提交证据、原告质证,法官可以分别向原被告提出问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分别发表辩论意见,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宣布休庭,当事人查看庭审笔录签字。代理律师也可以代理原告说话。
律师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一般代理,指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等。特别授权代理指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院开庭原告说话技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人为了维权出于无奈做了原告,在开庭时却不知该如何说话。那么,原告开庭时说话要注意些什么?
首先,原告要勇于面对,树立良好的心态。法庭其实是一个通过沟通、辩论解决纠纷的场所。所以,原告要知道沟通或者辩论规则。要熟悉法庭庭审流程,了解相关的专业术语,知道法官和律师在说什么,做到心中有数,从容应对。
其次,要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官指挥,在法官或者对方说话时认真倾听,不插话,不抢话,尊重他人说话的权利。在庭审的各个环节,法官询问或要求当事人陈述意见时,都会明确是要求原告还是被告回答。如果法官在某一环节,或对某一问题没有询问原告意见,原告确实有需要陈述的,可以向法官提出,得到同意后再陈述。
再次,原告作为当事人,要围绕的事实、请求及证据说话,不要答非所问,说题外话。在陈述案件事实或辩论时,要自信、坚决,简洁明了,做到冷静、理性,不冲动,说话有条理,逻辑清晰,观点明确、不含糊。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带有感彩,但要自然、恰到好处,切忌情绪化,否则将适得其反,容易影响法官对其信任或好感,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
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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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怎么说话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劳动仲裁开庭怎么说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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