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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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或者是法规的工作人员;以及还有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再者就是对于违法的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是技术鉴定的,可以依法的进行检查和鉴定。
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哪些?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行政处罚就是违反了我国的行政条款需要承担的处罚,但对于此处罚也是可发委托其它的组织来进行实施,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如果受委托的单位不符合标准,那么所给出的处罚结果也是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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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第
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第
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第四: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组委会成员 必须有房屋所在地的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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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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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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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成员中推选产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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