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规定是应当是按照债权产生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分配。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分配的处理方式为: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我们会在正文中详细的展开说明。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二、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是什么?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先取,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法院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那么获得生效法院的判决之后,对方仍然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进行执行,但是在执行当中也是存在着财产分配顺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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