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上诉加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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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看。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二审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诉讼程序,或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错误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认罪认罚的上诉加刑吗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看。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二审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诉讼程序,或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错误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但是,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唯量刑不当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不得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自首、坦白等情节指控不成立的,经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后,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不得对被告人再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审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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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上诉会加刑吗?
认罪认罚上诉有可能会加刑的。如果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来说是不会加刑的,但是一旦认罪认罚的当事人上诉,即代表不认可认罪认罚,其从轻处理的判决结果经过上诉有可能取消,因此可能会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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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加班算不算加班,怎样算加班,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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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算加班,如何认识加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加班制的认定是怎么认定的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怎样认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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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上诉会加刑?
认罪认罚后上诉可能会被加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提出上诉请求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亦或者是辩护人等,刑罚并不会被加重。但若是检察院或者是自诉人上诉,有被加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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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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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加班的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怎么办
关于加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做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希望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劳动者确实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按照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被用人单位视为加班,以防止混加班的不良现象出现。在用人单位有相关的加班审批制度规定下,如果加班者自我加班,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之后引发劳动争议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只能证明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并未离开公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引发劳动争议后,加班事实该由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规定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些劳动者理解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均有用人单位承担,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了部分情况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大部分情况下依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未加班,这种情况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妨碍证明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妨碍适用于加班事实证明责任中的构成要件为:
(1)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存在。
(2)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表现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所需履行的审批手续,而该手续最终由用人单位保管;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之前领取工资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的内容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有记录加班时间的内部系统;有时也会表现为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提出的能够证明该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但是,无论何种证据,本要件的满足是以法官对劳动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证明评价之后形成确信(即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条件的。
(3)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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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上诉会加刑?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认罪认罚后上诉会加刑?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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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怎么办
关于加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做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希望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劳动者确实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按照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被用人单位视为加班,以防止混加班的不良现象出现。在用人单位有相关的加班审批制度规定下,如果加班者自我加班,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之后引发劳动争议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只能证明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并未离开公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引发劳动争议后,加班事实该由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规定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些劳动者理解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均有用人单位承担,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了部分情况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大部分情况下依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未加班,这种情况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妨碍证明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妨碍适用于加班事实证明责任中的构成要件为:
(1)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存在。
(2)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表现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所需履行的审批手续,而该手续最终由用人单位保管;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之前领取工资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的内容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有记录加班时间的内部系统;有时也会表现为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提出的能够证明该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但是,无论何种证据,本要件的满足是以法官对劳动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证明评价之后形成确信(即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条件的。
(3)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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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该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要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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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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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上诉加刑吗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选择上诉通常不会让其刑期增加。一般来说,上诉是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依法行使的合法权利,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得到更公正的裁决。所以,就算被告人上诉了,也不会因此受到更重的刑罚。不过,上诉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审理时间变长,但不会直接让被告人的刑期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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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制度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才算加班,加班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职工出差、培训、社会服务等活动逐步成为某些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地点的延伸。但是,类似活动是否属于加班却不能一概而论。 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 所谓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规定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每周40小时、每月16 6.64小时小时、每季度500小时、每年2000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问题。 从客观行为的属性来说,劳动者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劳动者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畴,但受用人单位指派;虽然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是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皆属于工作。虽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的主观意思不是为了用人单位业务的,不属于工作。 根据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比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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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上诉会加刑吗
认罪认罚后上诉,刑期是否增加需视情况而定。 若上诉主体为被告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近亲属,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涉及共同犯罪亦然。 量刑偏轻时,不得加重刑罚,亦不得退回一审重审。 然而,若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法院可依法加重被告刑事责任。 因此,上诉后的刑期变化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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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怎么办
关于加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做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希望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劳动者确实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按照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被用人单位视为加班,以防止混加班的不良现象出现。在用人单位有相关的加班审批制度规定下,如果加班者自我加班,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之后引发劳动争议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只能证明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并未离开公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引发劳动争议后,加班事实该由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规定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些劳动者理解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均有用人单位承担,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了部分情况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大部分情况下依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未加班,这种情况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妨碍证明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妨碍适用于加班事实证明责任中的构成要件为:
(1)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存在。
(2)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表现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所需履行的审批手续,而该手续最终由用人单位保管;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之前领取工资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的内容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有记录加班时间的内部系统;有时也会表现为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提出的能够证明该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但是,无论何种证据,本要件的满足是以法官对劳动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证明评价之后形成确信(即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条件的。
(3)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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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怎么办
关于加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做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希望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劳动者确实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按照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被用人单位视为加班,以防止混加班的不良现象出现。在用人单位有相关的加班审批制度规定下,如果加班者自我加班,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之后引发劳动争议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只能证明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并未离开公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引发劳动争议后,加班事实该由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规定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些劳动者理解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均有用人单位承担,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了部分情况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大部分情况下依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未加班,这种情况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妨碍证明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妨碍适用于加班事实证明责任中的构成要件为:
(1)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存在。
(2)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表现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所需履行的审批手续,而该手续最终由用人单位保管;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之前领取工资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的内容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有记录加班时间的内部系统;有时也会表现为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提出的能够证明该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但是,无论何种证据,本要件的满足是以法官对劳动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证明评价之后形成确信(即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条件的。
(3)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你好 就是我加班了 现在老板不承认加班费 没有签合同 都是和我一起干活的都有加班费
[律师回复] 拖欠、克扣工资,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部请求帮助,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投诉,也可以向工会反映。解答满意请好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会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了班用人单位不承认加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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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引发劳动争议后,加班事实该由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规定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些劳动者理解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均有用人单位承担,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了部分情况是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大部分情况下依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未加班,这种情况则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妨碍证明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妨碍适用于加班事实证明责任中的构成要件为:
(1)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存在。
(2)劳动者已经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该证据可以表现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所需履行的审批手续,而该手续最终由用人单位保管;也可以表现为劳动者之前领取工资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的内容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有记录加班时间的内部系统;有时也会表现为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提出的能够证明该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但是,无论何种证据,本要件的满足是以法官对劳动者提出的证据进行证明评价之后形成确信(即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为条件的。
(3)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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