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杀动物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9
浏览10w+
王维斌律师
王维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006人
专家导读 虐待小动物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该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正良俗行为,如果虐待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或他人所有动物,有可能属于犯罪行为。目前,在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
虐杀动物违法吗

虐待小动物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该行为属于违反社会公正良俗行为,如果虐待的动物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或他人所有动物,有可能属于犯罪行为。目前,在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2k字,预估阅读时间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4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虐杀动物违法吗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1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7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0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3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6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2****17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3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4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1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1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2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0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8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5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连云港178****764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8****3592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8****902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虐狗怎么量刑,虐待动物犯法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虐狗怎么量刑,虐待动物犯法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虐待罪与非罪的区别,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 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虐待罪与故意罪的区别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 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虐待罪与故意罪的区别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虐待动物是否应受行政拘留,虐待动物犯法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虐待动物是否应受行政拘留,虐待动物犯法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 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虐待罪与故意罪的区别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54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受虐妇女杀夫判不是正当防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ds
bygoogle=widow.
ds
bygoogle||[]).push({});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引致受虐一方杀死配偶的屡见不鲜,者也历来被刑罚严惩。但“受虐妇女综合征”在领域的引入,使得传统观念备受挑战。■法网不可为刘拴霞开一面一个柔弱无助的农村妇女,在恶丈夫暴力施虐下,被逼走投无路做出了最后的挣扎——杀夫。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坚定地站在受虐者一边,如果最后无罪释放了,从感情角度上也不会有人说什么。但法律终究是法律。人有善恶之分,可人的生命绝无善恶优劣之分,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生命,除非是以阻却违法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有人提出了一种“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观点,叫人眼前一亮。但是,我国的现行并不承认这种“受虐妇女综合征”下的正当防卫。如果仅仅为了一个个案,而去违背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这当是法治之大忌。当然,另外也有学者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受虐者在长期暴力下丧失了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精神病鉴定首先应是科学的,我们■刘拴霞杀夫就是“正当防卫”对于受虐妇女的这一行为,有专家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谓“正在进行”就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乍一看,本案中受虐人投毒时,前一次虐待已经结束,而后一次虐待尚未开始,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防卫不适时。但是,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单一的一次性侵害行为,而且包括连续性、经常性的不法侵害。对于连续性、经常性的不法侵害,就不能将其孤立起来判断其是否正在进行,而应当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判断。此案中,丈夫虐待了妻子十几年,对于某一次毒打、虐待行为而言,是已经结束了,但对于整个虐待行为而言,远没有结束,受虐者的人身安全时刻都面临着直接的威胁,而其丈夫也没有放弃虐待行为的明显意图,而是一次次地加剧。因此,如果把丈夫对妻子十几年的虐待行为看作一个完整的行为,那么这一不法侵害行为仍处于正在进行之中。受虐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征”应达的标准据我所知,加拿大的法官在R.v.Lvllee案中首次准许被告人提供专家证言——受虐妇女综合征。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曾被其丈夫长期殴打。一次争吵中,其丈夫对被告人说等其他人走后将杀死被告人,被告人在其丈夫走到门口准备出去时,向其脑后开枪,将其杀死。本案中,加拿大联邦最高的法官进行了如下思考:

一,传统正当防卫概念只能在有“迫近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种正当防卫是以两个男人在酒馆中打架为模式设计的。

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对妇女存在性别歧视。女性在体力上一般弱于男性,如果要求女性等到男性迫近的危险正在进行时才能反击,则对女性显失公平。

三,在被告人遭被害人长期殴打的情况下,专家证言能够使人相信,被告人由于被害人的行为而神经高度紧张,在反击时对死亡有合理的恐惧。R.v.Lvllee案的最终结论是,被告人以正当防卫抗辩成功,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无罪。此案也成为加拿大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最重要的判例。自此,“迫近的危险”不再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R.v.Lvllee案,综合考虑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受虐妇女综合征”的专家证言应当达到这样的标准,即应当使人相信,由于被害人的行为导致被告人神经高度紧张,在被告人反击时具有对死亡的合理的恐惧:若不杀死被害人,则难逃被杀死的命运。
二、加拿大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相似,均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迫近的危险。
三、加拿大属英美法系,实行判例制,法官可以通过判例改造成文法;而中国基本上归属大陆法系,法官无权改造成文法。
四、关于我国正当防卫的条件,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无论怎样解释,都难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总之,所谓受虐妇女综合征挑战传统正当防卫,在现阶段的中国,只能正面挑战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即挑战立法者,法官拘于权限,难有大的作为。■正当防卫此路不通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为刘拴霞辩护的理由:一是正当防卫说,二是精神病人说。但这都不太恰当。正当防卫说不成立的理由是:

一,将非受急迫侵害的受虐妇女杀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并不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二,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的行为不符合这一要件。

三,若承认刘的杀夫行为是正当防卫,那就意味着长期受虐的人都有权剥夺施虐人的生命,这是任何法治社会都难以认同的。精神病人说也有不妥之处。刘拴霞特地做两种面食,作案思路非常清晰,从这里不大可能得出…
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 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虐待罪与故意罪的区别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猎杀野生动物是刑事违法吗?
猎杀野生动物就是属于刑事违法的;一般就会按刑事的条款来进行处罚,对于此罪一般的情节也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受虐妇女杀夫被判不属正当防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ds
bygoogle=widow.
ds
bygoogle||[]).push({});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引致受虐一方杀死配偶的屡见不鲜,者也历来被刑罚严惩。但“受虐妇女综合征”在领域的引入,使得传统观念备受挑战。■法网不可为刘拴霞开一面一个柔弱无助的农村妇女,在恶丈夫暴力施虐下,被逼走投无路做出了最后的挣扎——杀夫。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坚定地站在受虐者一边,如果最后无罪释放了,从感情角度上也不会有人说什么。但法律终究是法律。人有善恶之分,可人的生命绝无善恶优劣之分,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生命,除非是以阻却违法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有人提出了一种“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观点,叫人眼前一亮。但是,我国的现行并不承认这种“受虐妇女综合征”下的正当防卫。如果仅仅为了一个个案,而去违背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这当是法治之大忌。当然,另外也有学者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受虐者在长期暴力下丧失了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精神病鉴定首先应是科学的,我们■刘拴霞杀夫就是“正当防卫”对于受虐妇女的这一行为,有专家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谓“正在进行”就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乍一看,本案中受虐人投毒时,前一次虐待已经结束,而后一次虐待尚未开始,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防卫不适时。但是,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单一的一次性侵害行为,而且包括连续性、经常性的不法侵害。对于连续性、经常性的不法侵害,就不能将其孤立起来判断其是否正在进行,而应当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判断。此案中,丈夫虐待了妻子十几年,对于某一次毒打、虐待行为而言,是已经结束了,但对于整个虐待行为而言,远没有结束,受虐者的人身安全时刻都面临着直接的威胁,而其丈夫也没有放弃虐待行为的明显意图,而是一次次地加剧。因此,如果把丈夫对妻子十几年的虐待行为看作一个完整的行为,那么这一不法侵害行为仍处于正在进行之中。受虐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征”应达的标准据我所知,加拿大的法官在R..Lvllee案中首次准许被告人提供专家证言——受虐妇女综合征。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曾被其丈夫长期殴打。一次争吵中,其丈夫对被告人说等其他人走后将杀死被告人,被告人在其丈夫走到门口准备出去时,向其脑后开枪,将其杀死。本案中,加拿大联邦最高的法官进行了如下思考:

一,传统正当防卫概念只能在有“迫近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种正当防卫是以两个男人在酒馆中打架为模式设计的。

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对妇女存在性别歧视。女性在体力上一般弱于男性,如果要求女性等到男性迫近的危险正在进行时才能反击,则对女性显失公平。

三,在被告人遭被害人长期殴打的情况下,专家证言能够使人相信,被告人由于被害人的行为而神经高度紧张,在反击时对死亡有合理的恐惧。R..Lvllee案的最终结论是,被告人以正当防卫抗辩成功,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无罪。此案也成为加拿大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最重要的判例。自此,“迫近的危险”不再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R..Lvllee案,综合考虑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受虐妇女综合征”的专家证言应当达到这样的标准,即应当使人相信,由于被害人的行为导致被告人神经高度紧张,在被告人反击时具有对死亡的合理的恐惧:若不杀死被害人,则难逃被杀死的命运。
二、加拿大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相似,均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迫近的危险。
三、加拿大属英美法系,实行判例制,法官可以通过判例改造成文法;而中国基本上归属大陆法系,法官无权改造成文法。
四、关于我国正当防卫的条件,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无论怎样解释,都难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总之,所谓受虐妇女综合征挑战传统正当防卫,在现阶段的中国,只能正面挑战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即挑战立法者,法官拘于权限,难有大的作为。■正当防卫此路不通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为刘拴霞辩护的理由:一是正当防卫说,二是精神病人说。但这都不太恰当。正当防卫说不成立的理由是:

一,将非受急迫侵害的受虐妇女杀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并不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二,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的行为不符合这一要件。

三,若承认刘的杀夫行为是正当防卫,那就意味着长期受虐的人都有权剥夺施虐人的生命,这是任何法治社会都难以认同的。精神病人说也有不妥之处。刘拴霞特地做两种面食,作案思路非常清晰,从这里不大可能得出…
故意杀人与虐待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 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虐待罪与故意罪的区别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中国虐待动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当施虐者侵害的非保护动物或他人宠物时,才不违反法律。非法捕杀、采购、运输、销售受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者面临五年以下囚禁或罚金,重者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极严重者可被判十年以上,甚至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者,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惩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者,同样按此处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受虐妇女杀夫是否属正当防卫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ds
bygoogle=widow.
ds
bygoogle||[]).push({});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引致受虐一方杀死配偶的屡见不鲜,者也历来被刑罚严惩。但“受虐妇女综合征”在领域的引入,使得传统观念备受挑战。■法网不可为刘拴霞开一面一个柔弱无助的农村妇女,在恶丈夫暴力施虐下,被逼走投无路做出了最后的挣扎——杀夫。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坚定地站在受虐者一边,如果最后无罪释放了,从感情角度上也不会有人说什么。但法律终究是法律。人有善恶之分,可人的生命绝无善恶优劣之分,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生命,除非是以阻却违法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有人提出了一种“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观点,叫人眼前一亮。但是,我国的现行并不承认这种“受虐妇女综合征”下的正当防卫。如果仅仅为了一个个案,而去违背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这当是法治之大忌。当然,另外也有学者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受虐者在长期暴力下丧失了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精神病鉴定首先应是科学的,我们■刘拴霞杀夫就是“正当防卫”对于受虐妇女的这一行为,有专家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谓“正在进行”就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乍一看,本案中受虐人投毒时,前一次虐待已经结束,而后一次虐待尚未开始,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防卫不适时。但是,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单一的一次性侵害行为,而且包括连续性、经常性的不法侵害。对于连续性、经常性的不法侵害,就不能将其孤立起来判断其是否正在进行,而应当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判断。此案中,丈夫虐待了妻子十几年,对于某一次毒打、虐待行为而言,是已经结束了,但对于整个虐待行为而言,远没有结束,受虐者的人身安全时刻都面临着直接的威胁,而其丈夫也没有放弃虐待行为的明显意图,而是一次次地加剧。因此,如果把丈夫对妻子十几年的虐待行为看作一个完整的行为,那么这一不法侵害行为仍处于正在进行之中。受虐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征”应达的标准据我所知,加拿大的法官在R..Lvllee案中首次准许被告人提供专家证言——受虐妇女综合征。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曾被其丈夫长期殴打。一次争吵中,其丈夫对被告人说等其他人走后将杀死被告人,被告人在其丈夫走到门口准备出去时,向其脑后开枪,将其杀死。本案中,加拿大联邦最高的法官进行了如下思考:

一,传统正当防卫概念只能在有“迫近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种正当防卫是以两个男人在酒馆中打架为模式设计的。

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对妇女存在性别歧视。女性在体力上一般弱于男性,如果要求女性等到男性迫近的危险正在进行时才能反击,则对女性显失公平。

三,在被告人遭被害人长期殴打的情况下,专家证言能够使人相信,被告人由于被害人的行为而神经高度紧张,在反击时对死亡有合理的恐惧。R..Lvllee案的最终结论是,被告人以正当防卫抗辩成功,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无罪。此案也成为加拿大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最重要的判例。自此,“迫近的危险”不再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R..Lvllee案,综合考虑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受虐妇女综合征”的专家证言应当达到这样的标准,即应当使人相信,由于被害人的行为导致被告人神经高度紧张,在被告人反击时具有对死亡的合理的恐惧:若不杀死被害人,则难逃被杀死的命运。
二、加拿大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相似,均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迫近的危险。
三、加拿大属英美法系,实行判例制,法官可以通过判例改造成文法;而中国基本上归属大陆法系,法官无权改造成文法。
四、关于我国正当防卫的条件,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无论怎样解释,都难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总之,所谓受虐妇女综合征挑战传统正当防卫,在现阶段的中国,只能正面挑战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即挑战立法者,法官拘于权限,难有大的作为。■正当防卫此路不通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为刘拴霞辩护的理由:一是正当防卫说,二是精神病人说。但这都不太恰当。正当防卫说不成立的理由是:

一,将非受急迫侵害的受虐妇女杀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并不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二,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的行为不符合这一要件。

三,若承认刘的杀夫行为是正当防卫,那就意味着长期受虐的人都有权剥夺施虐人的生命,这是任何法治社会都难以认同的。精神病人说也有不妥之处。刘拴霞特地做两种面食,作案思路非常清晰,从这里不大可能得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4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民宰杀野生动物犯法吗
宰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是犯法的,宰杀野生动物的数量在20只以上的,就很有可能会按照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便犯罪嫌疑人宰杀的野生动物不是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也已经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也要被治安拘留。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受虐妇女杀夫被判为正当防卫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ds
bygoogle=widow.
ds
bygoogle||[]).push({});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引致受虐一方杀死配偶的屡见不鲜,者也历来被刑罚严惩。但“受虐妇女综合征”在领域的引入,使得传统观念备受挑战。■法网不可为刘拴霞开一面一个柔弱无助的农村妇女,在恶丈夫暴力施虐下,被逼走投无路做出了最后的挣扎——杀夫。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坚定地站在受虐者一边,如果最后无罪释放了,从感情角度上也不会有人说什么。但法律终究是法律。人有善恶之分,可人的生命绝无善恶优劣之分,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生命,除非是以阻却违法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有人提出了一种“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观点,叫人眼前一亮。但是,我国的现行并不承认这种“受虐妇女综合征”下的正当防卫。如果仅仅为了一个个案,而去违背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这当是法治之大忌。当然,另外也有学者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受虐者在长期暴力下丧失了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精神病鉴定首先应是科学的,我们■刘拴霞杀夫就是“正当防卫”对于受虐妇女的这一行为,有专家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谓“正在进行”就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乍一看,本案中受虐人投毒时,前一次虐待已经结束,而后一次虐待尚未开始,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防卫不适时。但是,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单一的一次性侵害行为,而且包括连续性、经常性的不法侵害。对于连续性、经常性的不法侵害,就不能将其孤立起来判断其是否正在进行,而应当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判断。此案中,丈夫虐待了妻子十几年,对于某一次毒打、虐待行为而言,是已经结束了,但对于整个虐待行为而言,远没有结束,受虐者的人身安全时刻都面临着直接的威胁,而其丈夫也没有放弃虐待行为的明显意图,而是一次次地加剧。因此,如果把丈夫对妻子十几年的虐待行为看作一个完整的行为,那么这一不法侵害行为仍处于正在进行之中。受虐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征”应达的标准据我所知,加拿大的法官在R.v.Lvllee案中首次准许被告人提供专家证言——受虐妇女综合征。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曾被其丈夫长期殴打。一次争吵中,其丈夫对被告人说等其他人走后将杀死被告人,被告人在其丈夫走到门口准备出去时,向其脑后开枪,将其杀死。本案中,加拿大联邦最高的法官进行了如下思考:

一,传统正当防卫概念只能在有“迫近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种正当防卫是以两个男人在酒馆中打架为模式设计的。

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对妇女存在性别歧视。女性在体力上一般弱于男性,如果要求女性等到男性迫近的危险正在进行时才能反击,则对女性显失公平。

三,在被告人遭被害人长期殴打的情况下,专家证言能够使人相信,被告人由于被害人的行为而神经高度紧张,在反击时对死亡有合理的恐惧。R.v.Lvllee案的最终结论是,被告人以正当防卫抗辩成功,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无罪。此案也成为加拿大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最重要的判例。自此,“迫近的危险”不再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R.v.Lvllee案,综合考虑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受虐妇女综合征”的专家证言应当达到这样的标准,即应当使人相信,由于被害人的行为导致被告人神经高度紧张,在被告人反击时具有对死亡的合理的恐惧:若不杀死被害人,则难逃被杀死的命运。
二、加拿大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与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相似,均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迫近的危险。
三、加拿大属英美法系,实行判例制,法官可以通过判例改造成文法;而中国基本上归属大陆法系,法官无权改造成文法。
四、关于我国正当防卫的条件,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无论怎样解释,都难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总之,所谓受虐妇女综合征挑战传统正当防卫,在现阶段的中国,只能正面挑战刑法的相关规定,也即挑战立法者,法官拘于权限,难有大的作为。■正当防卫此路不通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为刘拴霞辩护的理由:一是正当防卫说,二是精神病人说。但这都不太恰当。正当防卫说不成立的理由是:

一,将非受急迫侵害的受虐妇女杀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并不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

二,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的行为不符合这一要件。

三,若承认刘的杀夫行为是正当防卫,那就意味着长期受虐的人都有权剥夺施虐人的生命,这是任何法治社会都难以认同的。精神病人说也有不妥之处。刘拴霞特地做两种面食,作案思路非常清晰,从这里不大可能得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54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 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为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论处)。 二、虐待罪与故意罪的区别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虐杀动物违法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