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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主要在于:参与人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行为是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及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与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到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因此,对于那些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都不大,主要是以娱乐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来源或主要经济来源的,都不认为是赌博罪。
《刑法》
第3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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