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些方面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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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合法性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从哪些方面认定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合法性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三、取得方式合法: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50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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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证据认定从哪些方面入手?
行贿罪证据认定可以从受贿嫌疑人供述、行贿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方面入手,由于行贿和受贿犯罪是统一的,受贿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侦办行贿案件,收集证据的最有利材料。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其行贿的数额、地点时间及方式等,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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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集团的从犯认定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集团的从犯认定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
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 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 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1、 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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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借据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书面借据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借贷案件的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都是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官对书面借据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裁判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1)结合鉴定认定。一方提交的书面借据要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书面借据的质疑有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形式上的质疑集中在借据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是借款人所写。对这种质疑一般可以通过鉴定予以解决,法官结合鉴定结论来认定书面借据是否借款人所写。
(2)综合分析判断。当事人对书面借据实质上的质疑一般有:是自然人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借贷、是借款还是合伙的投资、是否有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等。这些质疑实际是一方当事人对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质疑,即否定书面借据的一部分内容,这涉及法官对书面借据的认定与否以及认定程度。书面借据落款处都有借款人的签名。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借贷仅有借款人的签名,而单位与自然人的借贷除有借款人的签名外,还应有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主张推翻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法官应从借款的用途、其他人证、书证等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据的,应对书面借据予以认定,因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有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法律的确认有一定差距。比如,出借人认为是借给单位的钱,但没有单位的公章,只有经手人的签名。经手人也说是给单位借款,但又拿不出单位的授权,出借人也没有其他证据。
那么,只能根据书面借据反映的内容确认法律关系。这种确认也体现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即出借人在借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在借据上加盖单位公章。但出借人在当时放弃了这些权利,这样就无法在以后的诉讼中请求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思确认某种法律关系。
有的原告提交书面证据要求被告偿付借款,被告却主张是合伙投资;有的书面证据写的是合伙投资,但一方当事人却主张借贷纠纷。对这类有争议的书面证据不能仅凭其表现内容确定,认定的关键应是从区分借贷与合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入手。
如果书面证据有“合伙”字样,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合伙的四个法律特征,就不能认定是合伙法律关系。如果书面证据是借款,被告主张是合伙投资,但双方没有合伙协议,其所举的证人证言虽陈述当事人双方是合伙关系,但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却不知道,不能认定为是合伙投资;即便当事人有合伙关系,如果不能排除合伙人间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认定为合伙投资。借款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但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的,就不能认定为合伙组织的借款,应由借款人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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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认定
证据合法性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形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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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怎么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容易,录音价值也最大。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谈话方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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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容易,录音价值也最大。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谈话方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容易,录音价值也最大。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谈话方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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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认定
确认证据合法性需满足以下条件:主体合法,即证据涉及主体需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合法,证据需可靠且符合法律要求;获取手段及程序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有证据需经司法程序审查评估,未经许可不得作为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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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容易,录音价值也最大。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谈话方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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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录音的合法性,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容易,录音价值也最大。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谈话方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共同生活从哪几个方面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离婚法里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相互履行夫妻义务,但会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这个不存在多少天就算,多少天就不算的。下面是一点资料,你可以看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以“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有充分理由的除外,如离婚时双方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应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具体阐述如下: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请求返还彩礼应当不予支持。最高人民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款,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才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其确定的外延范围,显而易见,离婚时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应当予以驳回。如果确已共同生活的,人民同确未共同生活的一般,也“予以支持”,则必然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除非男方依据上述规定第
(三)款“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提出返还主张。
二、是否返还供法垛盒艹谷讹贪番楷彩礼,与接受彩礼是索取还是赠与的事实认定及法律认识无关。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依据该条,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应区分接受财物是索取还是赠与。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对索取还是赠与,如不是索取是否就是赠与在理论上还存在分歧,最高人民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制定了针对性的条款,即第十条,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即:是索取也好,赠与也好,或者其他什么性质,或者错误地将索取认定为赠与,只要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对方当事人彩礼的,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事实上,区分索取还是赠与,“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看似公允,实际犯了表面化的错误,收取彩礼是建立、维持婚约的固有习俗,为周围群众认可,婚约当事人遵从,属约定俗成。就象订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至于订立时是哪一方要约,哪一方承诺对合同成立后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再考察是谁
首先提出婚约财产数额已无意义,不管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还是第三方提出均不是解除婚约时确定财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以“主动要’还是“主动给”来确定法律性质,有失偏颇。”①
三、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但确已共同生活的除外。《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和《婚姻法》怀法解释(二)第10条,是审理彩礼返还案件的主要依据。由于后者是在认真审视10余年珍彩礼返还案件的审判实践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所内在的一些思想和陈述对前者的判断前提或处置方法进行了革新和变通。由于前者并未因些失效,所以在适用前者时,应将后者体现的新思维、新内容、新方法,全面或一层层考虑融入到判决依据中去。就如给蒸煮的菜肴一道道加调料,现分别将融进新内容后第19条渐进变化的情况细析如下:
首先,收取男方彩礼,离婚时至多酌情返还。在法益上,“索取”侵害他人权益,而“赠与”出于他人自愿,故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真命题:“彩礼无论是索取还是赠与,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受领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至多酌情返还。”对无证据充分证明索取彩礼的,应认定为“索取”的主张不成立,可按赠与处理,即参照赠与处理。即:如是索取,酌情返还;如按赠与,不予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如”反其道而行之”,“可按索取处理”,则女方在离婚时也至多“可酌情返还”。
其次,索取与否的争议被“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吸收。司法解释(二)第10条在推断方式上摒弃了“以索取与否等界限判决返还彩礼与否及返还多少”的方法。采纳这种处断办法,《离婚案件若干意见》第19条在上段至多酌情返还推论的基础上,就自然修正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再次,“结婚时间不长”排除“确已共同生活的”情形。第19条中的“结婚时间不长”包括“确未共同生活的”和“确已共同生活的”两种情形,对于离婚确已共同生活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其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所以,第10条将第19条的“结婚时间不长”限定为“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生活的”;如此,第19条又更新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且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适用‘可酌情返还’的规定。”第四,“结婚时间不长”以“确未共同生活”取代。确未共同生活,依据一般社会心理,当然被认为包括“结婚时间不长”和“结婚时间较长”等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收取的彩礼在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即使结婚时间较长,符合法定情节时也应返还。而返还请求,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至少满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由此,第19条进一步推进为:“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后,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异时对彩礼返还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人民不应酌情返还,而是“应予支持”,这也是基于给付彩礼的根本目的未达到,而对给付者返还请求权的加强救济。融合该变化,上述一步步吸纳新内容的第19条,就进一步定位到“按照习俗收取对方彩礼的,离婚时,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接收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如此,当然确定性地推论出“如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不适用‘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综上所述,离婚时,尽管结婚时间不长,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人民应当不予支持。纵使自由裁量,也当在第19条“可酌情返还”的基础上,再“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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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出轨证据怎么认定
1.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需保持原样,构建完整证据链。可通过公证机关协助证明。法庭通常难以接受当事人自行收集的此类证据。 2.保证书或悔过书:通常得到法庭信任,表明决心改正错误。 3.照片:需合法获取,作为法庭有效证据。涉及婚外情问题时,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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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认定
确认证据合法性需满足以下条件:主体合法,即证据涉及主体需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合法,证据需可靠且符合法律要求;获取手段及程序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有证据需经司法程序审查评估,未经许可不得作为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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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证据合法性—概念: 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证据合法性—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证据合法性—取得方式合法: 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再如,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证据合法性—程序合法: 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时候,采取了违法的方法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类证据通常就会被认为不合法的,也就是不满足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往往这样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不被采纳。
亲戚家的哥哥前些年混日子,进了一个犯罪团伙,最近他们被抓了,哥哥还在躲着,都说自首从宽处理,我想问一下认罪从宽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很高兴为您解答认罪从宽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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