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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只需要提供合理的证据怀疑即可,不要求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原告提供合理怀疑证据之后,被告股东就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被告股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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