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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有条件。公告催收是指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以其他形式无法送达债务人,可以选择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对债务人的公告催收,须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债务人。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对于保证人的公告催收,也应以保证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公告期满,才能视为已送达保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0条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后者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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