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欠钱打死不承认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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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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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借款协议或借据;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
被告人欠钱打死不承认怎么办

不承认借钱事实,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诉讼费先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情况再确定诉讼费的承担问题。如果是被告败诉,就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如果是双方各有胜负,诉讼费由双方分担或是由法院确定如何分担。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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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浏览 2025-02-16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认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br/>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br/>第<br/>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br/>第<br/>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br/>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br/>第<br/>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br/>第三种情形中。<br/>二、工房承租人死亡怎么确定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br/>(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br/>(二)不能按<br/>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br/>1、原承租人的配偶;<br/>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br/>3、原承租人的父母;<br/>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br/>(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br/>(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br/>1、原承租人的配偶;<br/>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br/>3、原承租人的父母;<br/>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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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br/>第<br/>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br/>第<br/>二,携带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状;<br/>第<br/>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br/>第<br/>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原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br/>第<br/>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br/>第<br/>二,携带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状;<br/>第<br/>三,就自己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br/>第<br/>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br/>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br/>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br/>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br/>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br/>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br/>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br/>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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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br/>第<br/>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br/>第<br/>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br/>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br/>第<br/>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br/>第三种情形中。<br/>二、工房承租人死亡怎么确定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br/>(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br/>(二)不能按<br/>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br/>1、原承租人的配偶;<br/>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br/>3、原承租人的父母;<br/>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br/>(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br/>(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br/>1、原承租人的配偶;<br/>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br/>3、原承租人的父母;<br/>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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