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要求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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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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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要求有哪些

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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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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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破产申请书要求
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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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作为他们公司的债权人,现在公司老板拖欠工资,申请破产,破产债权申请表中是否为求偿权申请呢
[律师回复]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等,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二)或然债权
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财产。此外,涉及长期租约的,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也属于或然债权,但需要法院根据租赁物、租赁市场的状况估算损失额。
或然债权也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当属于破产债权。
(三)其他破产债权
债务人所欠的劳动者补偿金、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均为破产债权,而且均应优先受偿。这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职工集资款虽然适用有关破产债权的规定,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予保护。另外,职工向企业的投资,属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
此外,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要求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要求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包括哪些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明确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
与破产宣告不同,破产申请只需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即可,而破产宣告必须具备破产原因。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倾斜。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更难以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亏损,因此,如果一定要债权人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则债权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将导致破产法的应用价值大大降低。所以,采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较为客观的标准,将使得债权人可以较为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相反,没有财产请求权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不能获得满足,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不能在破产程序中提出。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
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说,未到期债权的请求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不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其债权。破产程序即是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自然之债自然无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破产申请。
相关法律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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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包括什么?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包括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和已到期的请求权。而债权人如果想提出破产申请的话,就需要提交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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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破产了,但是我对申报破产债权的相关内容不是很了解。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怎样申报破产债权?
[律师回复]
一、破产债权有哪些?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二、债权申报主体
  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债权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
  
三、向谁申报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四、破产申报的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 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 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五、破产申报的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申报期限
  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债权申报通知的时候,会相应指定债权申报期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进行债权申报。
  如果超期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并非不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补充申报的而产生的管理人审查债权等费用应当由申报人承担,切未按期申报将会有诸多风险:
  
1、未按期申报,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实务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为大额分配,如债权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报债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债权人分配,故得到实际清偿的比例会远远降低。
  
2、未按期申报,程序权益无法保证。破产程序过程中,诸如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各重整事项、和解条款等重要事项需要债权人来表决,如债权不积极申报债权便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行使表决权。
  
七、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书
  
(1)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
  
(2)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2、债权证据材料
  
(1)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
  
(2)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
  
(3)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 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
  
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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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手续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手续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吗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法的。破产法规定对共益债权的“随时清偿”,与主张的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清偿,两者是完全冲突、互不相容的。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理的。共益债权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故难以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只能适用补充申报债权的规定。基于过错原则,破产法规定,补充申报债权者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即“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共益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并非个人过错,而是因债权发生的时间在后,故让其承担不利后果是不合理的。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应当按照比例清偿。如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必然会出现有的共益债权因属即时清结债务等原因可得到随时清偿而无需申报,有的共益债权却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才能获得清偿,人为地制造权利不平等的社会矛盾,并为管理人偏袒性清偿提供操作空间。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可行的。债权申报需一定的操作期间,而共益债权可能发生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包括紧临破产最终分配前的短暂期间,这就导致有些共益债权因发生较晚,或属侵权债权而当事人尚未发现被侵权的事实,根本不可能申报。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要求随时清偿,如发生争议,则诉讼解决,无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清偿共益债权必然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这并不表明共益债权也须经与之不相干的集体债权确认程序确认,个别清偿债权应个别确认。共益债权由管理人发生,或在管理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故其通常均知情,即使是侵权债务,管理人也是直接的当事人,完全具备确认债务的条件,无需经集体债权确认程序解决。“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管理人的法定职权。至于对破产债权人的保护,立法是通过规定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的职权,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实现的。
破产步骤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吗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法的。破产法规定对共益债权的“随时清偿”,与主张的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清偿,两者是完全冲突、互不相容的。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理的。共益债权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故难以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只能适用补充申报债权的规定。基于过错原则,破产法规定,补充申报债权者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即“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共益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并非个人过错,而是因债权发生的时间在后,故让其承担不利后果是不合理的。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应当按照比例清偿。如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必然会出现有的共益债权因属即时清结债务等原因可得到随时清偿而无需申报,有的共益债权却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才能获得清偿,人为地制造权利不平等的社会矛盾,并为管理人偏袒性清偿提供操作空间。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可行的。债权申报需一定的操作期间,而共益债权可能发生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包括紧临破产最终分配前的短暂期间,这就导致有些共益债权因发生较晚,或属侵权债权而当事人尚未发现被侵权的事实,根本不可能申报。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要求随时清偿,如发生争议,则诉讼解决,无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清偿共益债权必然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这并不表明共益债权也须经与之不相干的集体债权确认程序确认,个别清偿债权应个别确认。共益债权由管理人发生,或在管理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故其通常均知情,即使是侵权债务,管理人也是直接的当事人,完全具备确认债务的条件,无需经集体债权确认程序解决。“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管理人的法定职权。至于对破产债权人的保护,立法是通过规定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的职权,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实现的。
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吗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程序中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合法吗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法的。破产法规定对共益债权的“随时清偿”,与主张的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清偿,两者是完全冲突、互不相容的。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理的。共益债权发生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故难以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只能适用补充申报债权的规定。基于过错原则,破产法规定,补充申报债权者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即“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而共益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并非个人过错,而是因债权发生的时间在后,故让其承担不利后果是不合理的。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应当按照比例清偿。如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必然会出现有的共益债权因属即时清结债务等原因可得到随时清偿而无需申报,有的共益债权却必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才能获得清偿,人为地制造权利不平等的社会矛盾,并为管理人偏袒性清偿提供操作空间。
要求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可行的。债权申报需一定的操作期间,而共益债权可能发生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包括紧临破产最终分配前的短暂期间,这就导致有些共益债权因发生较晚,或属侵权债权而当事人尚未发现被侵权的事实,根本不可能申报。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要求随时清偿,如发生争议,则诉讼解决,无须经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清偿共益债权必然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这并不表明共益债权也须经与之不相干的集体债权确认程序确认,个别清偿债权应个别确认。共益债权由管理人发生,或在管理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故其通常均知情,即使是侵权债务,管理人也是直接的当事人,完全具备确认债务的条件,无需经集体债权确认程序解决。“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管理人的法定职权。至于对破产债权人的保护,立法是通过规定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的职权,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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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数额要求
法律没有具体要求。申请破产只要符合规定就能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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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怎样申请债务人破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如何举证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举证责任,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因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可能有所不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所了解和应当证明的只是该债权的金额、形成原因、清偿期限和债务人是否清偿的事实。至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具体原因,债权人通常是不清楚的。 因此,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企业破产法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也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原因,而只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这一事实,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只有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才能说明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应当说明该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该债务的性质类型以及该债务的金额大小等。 2、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到期。所谓到期债务,指的是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立即偿还的债务。尚未到期或者不需要立即偿还的债务,不视为到期债务。如果债务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偿还期限,则只有当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后,债务人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偿还的债务,才视为到期债务。 3、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处于连续清偿状态,如一直是按月清偿债务本息,债务人停止清偿的,该停止清偿行为可以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 企业破产如何清偿债务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宣告其破产。 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明确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认可后,由人民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不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宣告破产的,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和处理。 按照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欠下企业债权人的债务,按规定属于一般债权,不属优先清偿的范围,只能与同顺序其他债权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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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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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能申请破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需要诉讼,只是申请破产的程序要经过。 不需要诉讼,直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可。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破产清算,一般都会成立清算组,债权人要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会根据资产情况进行一个按比例的分配。在分配前职工的工资、有抵押的债权会有一个优先,普通债权人最后按比例来获得清偿。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明确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
与破产宣告不同,破产申请只需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即可,而破产宣告必须具备破产原因。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倾斜。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更难以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亏损,因此,如果一定要债权人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则债权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将导致破产法的应用价值大大降低。所以,采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较为客观的标准,将使得债权人可以较为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相反,没有财产请求权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不能获得满足,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不能在破产程序中提出。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
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说,未到期债权的请求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不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其债权。破产程序即是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自然之债自然无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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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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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前几年有借钱给一个朋友,他现在出现财政危机,所以我想知道,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申请书2017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人(债务人) 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电话:
  申请目的:申请宣告债务人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在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经营范围为 .自 年起,由于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而产品选型由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库存积压严重,加之同类产品更新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激烈,现公司库存产品即使大幅减价也很难销售,因此,申请人几年来一直亏损严重,自 年 月以来已经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经营。根据目前状况,公司要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人资产为 万元,负债为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已属资不抵债。根据公司章程第 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于 年第 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年第 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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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营的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运营下去,想申请破产,寻求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书范本作参考!
[律师回复]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
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
1,36
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
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 320,000元;
商品 80,ooo元:
债券 3
2,ooo元;
合计 43
2,ooo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附录:
××市××工商银行无款支付通知书;
2债权人公司商业登记簿抄本及债权证明;
3债务人公司商业登记簿抄本。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 ××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 月 日
以上是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书范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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