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什么构成绑架罪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也就是说,只有真正行动了,才能构成绑架罪,对于口头上要说绑架某人的,没有构成实际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对此应注意三点:
(1)绑架亦称劫持其本质是违背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意志,非法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绑架罪的特征必定有限定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没有实际限定被害人的人生自由,也不构成本罪;
(2)绑架的方式有三:一是以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强行劫持他人,这是最常见的;二是以药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后非法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三是为勒索财物而偷盗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这是刑法明确规定以绑架论处的一种特殊绑架方式;
(3)绑架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被害人掳离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进行勒索的,也应当以绑架论处。
2、绑架罪以特定的目的作为必要条件,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二是为了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只要属于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出卖或者收养目的而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分别定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绑架行为虽不构成绑架罪,但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 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二、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如何?
绑架罪只有既遂才会考虑“情节较轻”的情形,所以,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如下:
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标准。
【注意】大部分人会以犯罪行为人勒索到财物为既遂标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为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一般认为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有效控制为标准,也即将绑架行为的是否完成为标准。至于是否勒索到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更是对本罪既遂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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