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信用卡上是持卡人的姓名等信息的,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窃取信用卡上的信息,为了防止信息泄露,持卡人需要妥善保管信用卡,不要随意将信用卡借给他人。若是此卡不慎丢失,也需要立即办理挂失手续,这样也可以减少信息泄露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