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车场飙车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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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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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处于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在停车场飙车怎么处罚

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拘役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处于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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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飙车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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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飙车处罚
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处于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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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停车场被偷,停在停车场的车,物业是不是应该管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不合理的,是警察让你停车的,这个费用是财政预算中的,不用当事人支付的。
如果交警要收 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长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
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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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飙车违法吗
违法,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处于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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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在停车场停车,停车场车辆被丢失,保管人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丢失时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因车辆丢失而发生的汽车保管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发生纠纷较多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法颁布前,因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处理这类纠纷难度很大,判决的结果也不一致。如仅是对于已明确为车辆保管合同而发生的车辆丢失纠纷,有的判决保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的则判决保管人和寄存人分担;车辆买有保险的,有的还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先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由保管人负责赔偿;有的则判决先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再由保险人在保险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74条关于“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在停车场丢失车辆的纠纷,应当考察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该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综合认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是有偿的,保管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寄存人因丢失车辆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若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一般情况下,保管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人能证明其无重大过失的,可免除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保管人如何证明其有无重大过失的间题。审判实践中,让当事人举证自己不存在的行为,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予以弥补。我们认为,保管人如果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一个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尽了像保管自己财物那样的注意义务的,就应认定其己完成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当然,对于有偿还是无偿保管合同,不能单纯从寄存人是否有给付保管费的行为来区分。有时虽然没有明确要给付保管费,但因为是其他交易行为而附带的车辆保管,如因住宾馆而将汽车寄存在宾馆的停车场,就算停车场不收取保管费,也应认为是有偿保管合同。因为住客的车辆保管费实际上已算到其住宿费或在酒店的其他消费上了。就算停车场的经营人与宾馆、酒楼的经营人不是同一主体,寄存人因在宾馆住宿或在酒楼吃饭而享受了免费停车的权利,但由此而形成的保管合同,也应视为有偿保管。因为住客的车辆保管费实际上也已通过宾馆或酒楼算到其住宿费或在酒店的其他消费上。如果无法确定当事人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是否意味着场所的经营人就不应对车辆的安全负任何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经常看到停车场所经营人往往以其没有收取车辆所有人保管费或收取的仅是场地使用费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免除对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无法确定当事人存在保管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分几种情况而定。
1.明确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但有专人看管场地,并规定停放车辆进出制度(如出入换卡、凭卡取车等)的,场地经营人与驾车人员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租用停车车位的关系,属有偿消费服务性质,应当纳入消费法律关系来考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停车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是那种规定了各种车辆进出验证制度且又有人员看守的停车场,更是如此。如车辆丢失的,说明经营人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方面有过错,而且过错与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营人违背了法律对其规定的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收取费用,但设有专人看管的,构成无因管理。车辆丢失,应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进行处理,即只有经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的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3.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专人看管的,双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场地经营人或所有人对客户没有任何义务。车辆丢失,责任应由客户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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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停车场停车,车被砸,车场是否有责任?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林某驾车外出办事,他将车停放在目的地写字楼旁的一处收费停车场,在他确认已将车门锁好之后,便到大楼里办事去了。可当林某办完事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自己车的后备箱已经被人用撬棍给撬开,并且将后备箱中的两瓶茅台酒,两条软包芙蓉王席卷一空,此次事故经初步估算,林某的财物损失达到5000元,同时修缮汽车还需额外花费650元。林某认为,自己的车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场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汽车及车上的财物安全,因此,在自己没给汽车买盗抢险的情况下,自己遭受的损失,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停车场一方则认为,自己已经协助林某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调出,并已经移交给公安机关,所以林某应该在犯罪人到案后,向犯罪人主张维权,同时,停车场还提出,自己只是提供停车位给车主,至于车内的财物车主应自行负责,因此,停车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双方为此无法达成一致,争论不休,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停车场到底需不需要对林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本案当中,林某将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故林某和停车场之间存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林某的汽车在停放过程中遭遇盗窃,停车场应当对林某的损失向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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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违停怎么处罚?
在停车场违停的处罚是由交警部门对车辆驾驶人作出两百元的罚款。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中,如果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警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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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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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道飙车怎么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处于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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