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二审改判要一审同意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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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需要的,二审改判是不需要得到一审的同意,二审是能够直接判决,但是要获得二审改判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很多案件的二审都不会改判。如果上诉人没有新证据,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如果二审法院认为确实审判不当,很有可能发回重审。
劳动争议二审改判要一审同意吗

不需要的,二审改判是不需要得到一审的同意,二审是能够直接判决,但是要获得二审改判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很多案件的二审都不会改判。如果上诉人没有新证据,改判的几率不是很大,如果二审法院认为确实审判不当,很有可能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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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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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800;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17
6.96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9月2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任职客房部领班,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但是由于被告未给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拒绝支付加班费,导致原告在2年多时间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损失,原告于2011年7月5日离职,离职原因为:未足额缴纳社保(没有社保),没有加班费。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合计2年10个月,离职时的月工资为1600元。
原告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仲裁,认定原告自2008年9月2日至2011年7月5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享受带薪年假,被告未安排原告上述期间带薪年假,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17
6.96元,支持了原告离职时提出的“没有加班费”的理由。
原告于2011年7月4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核办公室查询的社保记录显示:被告于2008年9月2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未给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了原告离职时提出的“未足额缴纳社保(没有社保)”的理由。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800元。并判令被告按照劳动仲裁向原告支付2009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17
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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