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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道,属于犯罪故意范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解释中“应当知道”有时用于表示“明知”。
2、如果行为人对犯罪行为作出“明知”供述,其供述与相关证据在逻辑上具有自洽性,那么可以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系明知。即使行为人当庭翻供并以“不知”为由提出上诉,但不能出示证明自己确实“不知”的相关证据,应当维持对“明知”的判定结论。
3、如果行为人实施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反常行为,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且行为人对反常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那么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
4、推定“明知”只有在没有直接证据时使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必须形成逻辑自洽的证据链,不能使用推定方法取代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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