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官回避理由包括哪些?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要申请法官回避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当说明申请的理由。在必要时,还应当提供证明应当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一般在开庭之时。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一般应当在合议庭组成后的3日内将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如申请回避,就应在此时提出。但有时当事人在审理开始后才得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
二、申请回避由谁做出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民事诉讼中回避对象包括哪些人?
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法律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综上所述,为确保法官客观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在民诉法中设有回避制度,如果法院存在以下情况,比如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是案件当事人近亲属或者担任过案件辩护人、鉴定人的,如法官自身没有主动提出回避,案件当事人可以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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