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同居关系的财产中,如果一方坚持主张对某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又否定的,主张一方要负证明该物所有权归自己的责任。如不能证明,则按共同财产分割。
其次,就是共同购置物。如今流行按揭购房,对这种价值大,对双方影响大的物的分割,又存在许多的问题。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如果这按揭的期限未满,所有权还没有完全取得(下面称这种所有权为“准所有权”),又怎么来分割呢?可以分三种情况来讨论。
(1)如果双方都主张对房屋的“准所有权”,则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有无其他的住房等情况来考虑,适当照顾经济地位弱的一方。如果双方经济地位相当,可适当照顾妇女一方,但一方一旦取得房屋的“准所有权”,应给予已付房款的一半给对方,因为所取得的这一部分房屋所有权也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来购买的。剩下的所有房款应由取得房屋“准所有权”的一方完全承担。
(2)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的“准所有权”,则可以由双方协商对外转让,所得的房款双方均分。
再次,同居期间为一方赠予另一方的财产,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赠予人是否有权收回其赠予的财产?
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看赠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础,所以,不能排除当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将自己的物品赠予给对方。这种赠予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赠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二是对方索要的物品。
最后,对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如果其债权债务是同居当事人的个人债权债务,则由个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是共同的债权债务,则按共同的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共同的债权债务的界定,可以比照《民法典》中对夫妻的债权债务来处理。
二、非婚同居关系财产认定
首先,先界定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性质。结合学者的观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应指未婚同居当事人因同居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要明确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的种类有哪些?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根据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关联度,可分为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由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伤残赔偿金、抚恤金、劳动保障金、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而取得的财产,如劳动所得、职工工资、投资收益等。
2、根据财产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直接劳动创造的财产、工资、存款利息等。继受取得的财产如受赠财产、继承财产等。
3、据财产取得时间先后,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后取得的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的时候,对共有的财产确定不放心,那么他们可以去相关的公证机构进行财产公证。但是如果,男女双方之后因为一些事情要分开,处理双方同居时的财产,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共同所有,哪些是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一方赠与另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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