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量刑标准细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上述处刑规定中,对应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要求,本罪的数额巨大也应指币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
(2)购买伪造的货币后投入市场流通的;
(3)以前因犯本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本罪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
二、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购买假币罪有什么区别?
本罪与购买假币罪的客观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有:
(1)行为主体的不同。本罪客观行为的主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购买假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只要具有购买的行为,无论其购买数额的多少都可构成本罪;但后罪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具有购买假币的行为,而且亦要求购买假币的数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即不可能构成犯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于走私的故意而购买假币的,这时又牵连触犯走私假币罪,对之应从重按走私假币罪论处。
综合上面所说的,假币是属于国家在严格打击的行为,一般只要利用职务之便而利用假币来换货币,那么此行为必定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一般在处罚上就会按照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定,所涉及到的金额越大,那么所存在的刑法就会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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