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进行保全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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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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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紧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有该行为时,债务未到期也可以申请保全。
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进行保全

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紧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有该行为时,债务未到期也可以申请保全。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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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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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能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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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到期债权可以进行保全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到期债权可以进行保全吗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
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三、债权保全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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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到期债权要怎样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全到期债权要怎样进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得审理,如果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提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保全到期债权该怎样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全到期债权该怎样进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得审理,如果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提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样进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得审理,如果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提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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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债权是否可以保全
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紧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有该行为时,债务未到期也可以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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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到期债权的保全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得审理,如果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代位向提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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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未到期债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一定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的规定,人民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一样,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之间不同点: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收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二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二者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由于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存在上述不同点,所以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一定要分清保全对象的性质,不能不加区别随意保全。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第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比如:若将到期债权反视为到期应得收益进行保全,由于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无申请复议的权利,只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则会剥夺其实际作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本应享有的对裁定的申请复议权。
到期债权的保全该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得审理,如果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提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三、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
1、在对第三人债权执行中,应当正确把握对债权执行的制度精神,既要促进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实现,也要注意保护次债务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仅限于到期债权。
3、冻结该债权需要作出裁定。
4、可以通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但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救济权利。
5、如果利害关系人对该到期债权有异议,比如主张是该到期债权的真实权利人,可以按照民诉法第227条进行救济。
6、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能予以否认。
保全到期债权应该怎么样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全到期债权应该怎么样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得审理,如果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提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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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到期债权能否申请保全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未到期债权能否申请保全,债权保全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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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到期债权的保全应该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到期债权的保全应该如何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得审理,如果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提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三、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
1、在对第三人债权执行中,应当正确把握对债权执行的制度精神,既要促进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实现,也要注意保护次债务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仅限于到期债权。
3、冻结该债权需要作出裁定。
4、可以通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但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救济权利。
5、如果利害关系人对该到期债权有异议,比如主张是该到期债权的真实权利人,可以按照民诉法第227条进行救济。
6、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能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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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的保全应该怎么样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应当解除保全。
二、诉讼保全到期债权怎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得审理,如果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可以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提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三、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
1、在对第三人债权执行中,应当正确把握对债权执行的制度精神,既要促进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实现,也要注意保护次债务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仅限于到期债权。
3、冻结该债权需要作出裁定。
4、可以通知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但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救济权利。
5、如果利害关系人对该到期债权有异议,比如主张是该到期债权的真实权利人,可以按照民诉法第227条进行救济。
6、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不能予以否认。
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手续和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手续和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的审查。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步骤和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步骤和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的审查。人民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一,从人民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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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是否能够进行出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到期债权是否能够进行出质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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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可否对被告的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冻结,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本案中丙不是该保全的对象。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财产已被查封,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冻结,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它是指审理案件时,而不能进行诉讼保全,不得重复查封。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这里甲只能对乙诉讼。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所以甲不能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隐匿;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价值尽可能的相等,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则是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驳回申请,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仅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财产保全,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接受申请后。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不提供担保的、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冻结的。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冻结等措施、变卖财产。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灭失或其他危险的,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对情况紧急的,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丙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判决后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可申请执行、扣押,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人民冻结财产后,否则。人民接受申请后,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驳回申请,必须在十五天内向。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被告),在前财产向申请的财产保全、扣押、利害关系人(即被告)的财产,将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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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未到期债权是否提前到期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破产未到期债权是否提前到期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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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是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无所有权房屋,本文指通过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房,在所有款项尚未付清之前。对租用和借用的房屋,因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争议,不作赘述。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房,只有在买受人将房屋的全部价款支付给出卖人后,出卖人才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而且买受人必须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后,方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简单地说,在房款没有全部支付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在出卖人;房款全部支付并经登记后,房屋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这种情况,在理论上通常称为所有权保留买卖。
分期付款购买的房屋,所付房款占总房价的比例不必然是购房者所有权的比例,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不构成共有关系。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正因为如此,如果房屋的价款尚未付清,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在离婚的当事人,如果对此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必然侵害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可取的。
对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不完全房屋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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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无所有权房屋,本文指通过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房,在所有款项尚未付清之前。对租用和借用的房屋,因所有权明晰,不存在争议,不作赘述。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房,只有在买受人将房屋的全部价款支付给出卖人后,出卖人才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而且买受人必须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后,方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简单地说,在房款没有全部支付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在出卖人;房款全部支付并经登记后,房屋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这种情况,在理论上通常称为所有权保留买卖。
分期付款购买的房屋,所付房款占总房价的比例不必然是购房者所有权的比例,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不构成共有关系。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正因为如此,如果房屋的价款尚未付清,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在离婚的当事人,如果对此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必然侵害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可取的。
对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不完全房屋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
如何进行债权债务清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进行债权债务清查?问题解答如下,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四、债务纠纷如何向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
8、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9、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申请书。以上证据在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10、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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