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签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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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相关的分公司可以按照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相关的分公司也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我国的监管部门和法律管理部门对这类分公司的活动进行相关的管理,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署相关的商业合同。
分公司可以总公司名义签合同吗

在我国相关的分公司可以按照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相关的分公司也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我国的监管部门和法律管理部门对这类分公司的活动进行相关的管理,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署相关的商业合同。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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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公司如果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就不能签订任何的合同。那么在确定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时要确定分公司是否申请了营业执照,如果分公司申请了营业执照后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就可以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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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现在在一家分公司工作,我叔叔在分公司工作的时候,叔叔想要去签订一份装卸合同,在装卸合同的签订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分公司能否以总公司名义签合同
[律师回复]
(一)分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
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审查其授权委托书,看看总公司是否有授权,授权的范围又包不包括你们合同相议的。为了谨慎起见,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事后才知道总公司并没有授权或者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过了授权范围,合同也不会沦为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总公司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通知撤销。
(三)没有得到授权但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该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明知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的;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经终止或者已经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是并没有及时通知让相对人知悉的;
三、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的授权范围为他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需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总公司没有授权而分公司擅自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保证人(分公司)、债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对外保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的,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全部债务的,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可以和其他公司进行签署相关合同,但是分公司没有自己所属的独立法人,所有在和其他公司签署合同的时候还是需要出示由总公司颁发的相关书面授权,所有在和其他公司分公司签署合约的时候一定要将合同授权书检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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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公司为合同的当事人?
我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分别行使不同的职权,股东会的职权主要集中在公司经营的大政方针上,董事会的职权则更多的集中于公司经营的具体事项。公司法第37条和第46条在列举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时,均有一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补充性条款,一方面表明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作出更为细致的约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公司法已经列举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放弃或在两者之间调整。
对于股东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虽然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但并不表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必然会产生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概而言之,如该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属于公司法或章程约定的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自然产生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该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超出了股东会职权范围,则就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会决议。另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系公司的内部机关,其仅与公司的其他内部机关及主体发生法律关系,并不具备外部性。就公司的对外关系而言,只有公司本身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股东会需以决议的方式形成公司的意思,并通过公司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内部的意思表示外部化。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的要件,则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具有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除非公司追认,不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将全体股东的一致意思等同于公司的意思,混淆了公司和合伙的区别,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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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资质在总公司以分公司名义签订设计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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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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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债务与总资产比率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总债务与总资产比率含义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总债务与总资产比率称为负债比率。负债比率是企业全部负债与全部资金来源的比率,用以表明企业负债占全部资金的比重。负债比率是指债务和资产、净资产的关系,它反映企业偿付债务本金和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资产负债率也叫举债经营比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举债来筹资的,也可以衡量企业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公式中的负债总额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资产总额是扣除累计折旧后的净额。指标的分析:
(一)、比率升高或较高时
1、优点:
、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增多,企业资金来源增大;
、企业自有资金利用外部资金水平提高,自有资金潜力得到进一步发挥。
2、缺点:、资金成本提高,长期负债增大,利息支出提高;、企业风险增大,一旦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如货款收不回,流动资金不足等情况,长期负债就变成了企业的包袱。
(二)、比率降低或较低时
1、优点:
、企业性强;、企业长期资金稳定性好。
2、缺点:、企业产品利润率低;、企业产品利润率高,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大于银行利率,而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外部资金为企业创利;
、也有可能出现流动负债过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资金结构不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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