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止是在行政诉讼进行之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某种特定原因,使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暂时中断,待中断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中止不同于行政案件的延期审理,前者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中止的时间相对较长,后者是另定开庭期日,一般推迟的时间较短,同时,行政案件延期审理后,诉讼活动仍未停止。
通常在存在或发生下列原因之一的,行政诉讼中止: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或者被告被撤销后,尚待确定诉讼参加人;
(2)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须待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裁决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3)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4)其它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行政诉讼中止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行政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恢复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的特点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发生起诉期间的循环重复问题,因此行政诉讼不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2、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
3、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行政诉讼开始之后,如果因为一些不可抗因素导致当事人不能够参加诉讼或者是原告死亡,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时才会进行中止。由于行政诉讼的特别性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次性,不可进行逆转,所以行政诉讼是不存在中断。所以在我国法律之中是不存在行政诉讼中断这一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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