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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2、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15、竣工图(包括智能建筑分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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