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构成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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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看具体情况。如果商标近似的话会被认为侵权。商标的近似判定规则:对于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来说,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并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则该组合商标将被驳回。
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构成犯罪吗

看具体情况。如果商标近似的话会被认为侵权。商标的近似判定规则:对于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来说,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并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则该组合商标将被驳回。

商标的近似判定方法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如果商标的整体含义、外观与在先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不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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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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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改变商标颜色算侵权吗
按商标法的规定改变商标的颜色也构成商标侵权,如果仅仅是改变了注册商标的颜色,实际上也属于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种做法正好符合商标法第38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只是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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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颜色不一样算不算侵权
如果商标近似的话会被认为侵权。商标的近似判定规则:对于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来说,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并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则该组合商标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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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一个产品的版面的颜色是同种颜色,算是侵权行为吗,谢谢
[律师回复] 产品侵权行为,是由于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由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三是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理危险,在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予以充分的警示与说明的缺陷。
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相比,往往具有受害人多、损害严重、损害发生的时间有早有晚的特点。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损害。
产品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多数是指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对此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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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形颜色不一样是否侵权
商标图形颜色不一样是会认定为侵权。因为图形是一样的,只有颜色不一样,这种是类似也属于雷同。商标要每个都不能一样,也不可以有类似的或者有雷同的。所以在注册之前,一定要多看看别人的商标,以免去商标局注册不下来,注册商标要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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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品颜色不对可以退货吗
[律师回复]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换。对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 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上述违法的告示语,或遇到“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打折商品和瑕疵处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旧是正品,因此打折商品依旧是可以退换的,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是可以要求商家退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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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定颜色侵权应当怎么处理?
商标指定颜色侵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要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还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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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权的内容。我想用一个商标,和别人的图案一样但颜色不一样,我这样构成侵权吗问我这样构成侵权吗?
[律师回复] 商品一模一样,只是商标不一样不一定不构成侵权,还要看两商标是否相似,以至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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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将近十年了,这次由我带领的团队研发出来了新产品,那么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一、颜色组合商标的概念
  
  顾名思义,颜色组合商标就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
①更具体地说,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
  为准确理解颜色组合商标概念,需要特别指出:第
一,仅由一种颜色作为全部要素构成的商标属于单一颜色商标或单色商标,而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把单色商标作为颜色组合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共同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在“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项下,有一条规定是“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该条规定似乎存在逻辑性错误。尽管不能否认某些商品天然颜色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可能性,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商品天然的颜色往往是一种颜色,而一种颜色构成的商标明显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就拿标准中列举的使用在芥末商品上的浅绿色颜色商标来说,视之为单色商标才更为准确,也才能让人更好地理解并接受。如果把单纯由颜色组成的商标称为“颜色商标”的话,单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则并列从属于“颜色商标”这一更大的概念。
  第
二,颜色组合商标不等于指定颜色商标。指定颜色的商标是申请人以彩色图样申请并声明指定颜色、商标局按其彩色图样审查并保护的一类商标,该类商标既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组成的传统商标,又可以是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这两种新的商标类型。颜色组合商标肯定是指定颜色的商标,但指定颜色的商标并不一定是颜色组合商标。这两种商标是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产生的,因此没有可比性。有些人从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而指定颜色的商标必须有固定的形状等方面来阐述二者的区别,
②笔者以为完全没有必要。强调颜色组合商标不等于指定颜色商标的实际意义在于,在面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时,能够准确地认定该商标是否属于颜色组合商标,或者仅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指定颜色商标,因为二者在实质审查或注册后的保护中所适用的标准是有区别的。正如前文所述,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这就意味着,如果构成商标的要素除了颜色外还有诸如文字、字母、数字等要素,则该商标属于指定颜色的商标,但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不容易区分的情况是,当组成商标的颜色以某种特殊的图形表现时,还算不算颜色组合商标。如瑞士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使用的红黄组合的贝壳图案,其所有人是按普通黑白图形商标注册的,但使用时一直以红黄两种颜色来表现。笔者以为该红黄两色的贝壳图案应属传统意义上的图形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但是,也有人认为该图案属于颜色组合商标。
③就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颜色组合商标是否应限定具体的形状。
  在这个问题上,迄今为止好像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在民商法知识产权专业方面颇有研究的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博士在其新作《商标法》一书中,谈到颜色组合商标时指出:“这种组合可以同具体的形状结合,也可以使用在任何形状上而不需要限定”。
④《中华商标》杂志曾载文介绍欧洲商标局在颜色和颜色组合商标审查方面的一些认识和做法,其中提到:在实际工作中,欧洲商标局将颜色商标分为“抽象的”和“装饰性的”。“抽象的”颜色商标是指仅由没有形状或其他限度的一种颜色或颜色组合组成的标记;“装饰性的”颜色商标是指使用于一种形状或图案上的单一颜色或多种颜色。
⑤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则认为,颜色组合商标不应限定具体的形状。
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未对颜色组合商标的形状是否应予限定做任何说明,但从所列举的颜色组合商标实例来看,好像认可的是后一种观点,因为实例中的颜色组合商标基本上都是不限定具体形状的。
商品退换货颜色不对能退货吗?
[律师回复]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才可以不退不换。对于商家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的合同,如“减价商品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举报。 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上述违法的告示语,或遇到“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打折商品和瑕疵处理商品是不同的,打折商品依旧是正品,因此打折商品依旧是可以退换的,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是可以要求商家退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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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图案和商标权的颜色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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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牌照换颜色了吗?以前一个月期的底色是棕色,现在啥颜色?
[律师回复] 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我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通过在离婚手续中规定一定的冷静期,给想离婚的夫妻以一定的时间进行慎重考虑,从各地的实践经验看,这种做法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一、2003年之前,在我国,离婚需要有一个月的审批期2003年后,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面对离婚率逐年升高的问题,我国各地也采取了冷静期和专家调解的方法。例如,2004年,上海市对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先发放离婚告知书,让他们给彼此一个“冷静期”。 同时,上海市普陀区、闸北区、松江区等地民政局,率先在婚姻登记处旁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效果十分显著。松江区婚姻登记处统计发现,有三分之一的夫妇愿意走进咨询室接受辅导,其中70的夫妇最终被劝和。而普陀区民政局推出劝和机制后,每年有30的离婚当事人不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其中很多人最终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二、目前,为了避免冲动离婚,在程序上安排冷静期,也是国外的通常做法?
1、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
2、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
3、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
4、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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