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伙私募
[律师回复]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指民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募集,借贷资金的一种经济方式。“合伙私募”形式上是合伙制,不设董事会,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是运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实现资本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济模式。
合伙私募,即利用有限的一切可以产生价值的资源,运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达到资本创利的最大化。
在国外查不到相应词汇,只能解释为兼并和收购。民间合伙私募是近几年由中国企业界和学术界提出的概念。我国现今民间合伙私募方式在国外都叫某某俱乐部,或以私募基金的形式来操作,根据不同人群设置很高的门槛。
私募基金有3种形式
1、有限合伙制。
2、公司制。
3、信托制。
公司制的缺点是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5%——35%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没有哪个傻冒使用这种模式。
信托制的缺点是购买一个信托账户需要300万,并且规模要达到1亿以上。门槛太高,穷光蛋根本想都不用想。合伙制没有注册资金。
限制,税收不高,是私募基金的理想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