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空白合同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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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让员工签订空白合同肯定违法。空白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空白劳动合同无效。由于空白劳动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能保留好证据证明空白劳动合同的存在,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员工签空白合同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让员工签订空白合同肯定违法。空白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空白劳动合同无效。由于空白劳动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实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能保留好证据证明空白劳动合同的存在,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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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朋友今天签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有人给他说是诈骗,请问空白合同担保诈骗是怎么回事啊
[律师回复]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重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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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针对同样的事实,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
一,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诉、申诉及!重庆烟灰缸案件一审后,大多数被告均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即使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仍有绝大多数被告提起申诉。济南菜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原告仍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听说有缠诉事情发生。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总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不存在过错,如事发时家中没人等负举证责任,免除了对受害人过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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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签字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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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家买了一个辆车可是出现了问题,我们是付清的,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银行出具空白担保合同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条款,本应由当事人合意补充完整,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填写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空白条款、格式合同及当事人事后补填内容的效力。作者认为,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区分空白条款涉及的内容对于合同的意义。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为签章人在签章时已经知晓或授权,但有相反证据时也可以推翻此类推定。
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中常见的合同文本主要由金融业经营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别约定”系空白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手填或机打,该部分条款构成每笔交易的个性部分。例如,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数额、期限、利率、担保人、担保财产等条款往往都是空白条款,留待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填写。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空白条款的争议屡见不鲜,关于空白条款的效力与认定很不统一。
如在一起汽车分期贷款担保服务合同纠纷中,反担保人辩称其在一份空白的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书上签字,当时具体车型、价格等都没有填写,银行工作人员承诺事后补上该部分条款时将另行通知。但实际上,无论是银行还是担保公司,事后均未向被告告知购车的具体信息,也未将相关合同交给被告,故其不应承担反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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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要借一笔款,但是需要有人为我做担保,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空白借款合同担保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借款人(甲方):
出借人(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保证人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权利的行使,促使合同全面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当事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用途
1.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小写:¥ 元整),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借据、收条)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借款凭证(借据、收条)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借款用途: 投资经营 。
第二条 借款利率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月利率)为:
2.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间,不受国家利率政策变化的影响。
第三条 借款与还款
3.1 在所有甲方提供的担保措施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或者其他约定时间内,乙方应当按照丙方的要求一次性向甲方出借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具体的还款账户、还款时间、应还金额以《还款计划书》为准。
3.3 乙方为两人及以上的,应当签订《出资人共同出资确认书》,明确各方出借的金额,出借比例以及权利义务关系。
3.4 借款期间,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十日告知乙方。
3.5 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提前还款日当月的利息。
3.6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还款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并按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大写:人民币) \ (小写:¥ \ 元)。
4.2 合同到期后,甲方没有出现违约情形的,丙方将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第五条 借款与保证
5.1 丙方愿为甲方、乙方之间的借款提供全程连带保证,以丙方向乙方出具的《承诺函》为准。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5.2 甲方应当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押、汽车质押/抵押、股权质押、固定资产抵押、经营权质押、第三人信用保证等,以物担保的,担保财产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抵押、质押登记、查询、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
5.4 保证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房地产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经营权质押合同》、《固定资产抵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5.5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其实际占有的担保财产,并随时接受丙方的监督检查。
5.6 甲方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减少、发生毁损、灭失或者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被扣押、被拆迁的,甲方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价值相当的抵押、质押物。若要提前清偿债务,需得到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则由甲方将该笔款项提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提存费用。
5.7 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连带保证人对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害包括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5.8 如果甲方未按期、足额还款的,经丙方依照向乙方出具《承诺函》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偿还本金和利息。
6.2 甲方违反约定,致使不能如期向乙方偿还全部借款,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借款金额每日5‰的违约金。
6.3 甲方应当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提供反映其真实经济状况的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丙方对其经济情况及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
6.4 借款期间,甲方变更名称、姓名、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于10000.00元/次的违约金。
6.5 乙方有权根据丙方出具的《承诺函》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6.6 甲方按期足额还款,乙方推迟、拒绝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应当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但因甲方、登记机构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除外。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1000.00元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停止继续出借本合同项下未提取的借款、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借款、应付利息违约金。
(1)甲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应付利息的;
(2)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
(3)甲方不能或者明确表示其不能、不愿偿还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4)甲方拒绝乙方对其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甲方、甲方提供的担保人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或者卷入、即将卷入法律诉讼纠纷程序的;
(6)甲方、甲方提供的担保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企业破产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7)甲方、甲方提供的担保人及其经营的企业出现经营状况恶化、被查封、被责令停业整顿、处置自有资产、进行股权变更、减少注册资本情形的;
(8)甲方未如实向丙方陈述其以往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或者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应付利息全部结清前,未经丙方同意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的;
(9)甲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的;
(10)丙方和乙方认为影响甲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事件。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7.1 甲方或者担保人保证是担保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保证该担保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以及被查封、被扣押、被列入拆迁范围情形,否则,应当向丙方承担借款本金 10 %的违约金。
7.2 甲方及其配偶在此作出“同意安置承诺声明”:如果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致使丙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变现房产时,本人以及家属自愿接受由丙方或者丙方指定的人所提供的为期三个月的临时安置房,并承诺不以抵押房产系“本人及本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阻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配合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7.3 甲方的配偶在此作出 “同意抵押声明”:本人完全知晓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借款事宜,该借款为我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同意使用上述担保财产作为担保,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7.4 甲方、乙方、丙方在此“共同承诺”:对因签署本合同而知晓的当事各方的身份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等内容保守秘密,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合同终止
甲方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结清其他全部费用、办结全部手续,当事各方应当签署《合同终止及债务结清证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附件文件的全部内容自《合同终止及债务结清证明》生效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甲方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财产代管人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法律程序和甲方与任何自然人、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条 乙方与丙方权利的累加性
乙方、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丙双方根据法律和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书面表示,否则,乙、丙双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 公证
1
1.1 甲方应当为签署、履行本合同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及委托书公证,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及仲裁委仲裁。
1
1.2 因甲方违约或者出现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除外)的情形,乙方应当或者协助丙方向公证处提交其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及债务代偿声明》、《关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说明》、《借款担保合同》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1
1.3 甲方应当向公证处公证员如实陈述履行、部分履行、拒绝履行、不予履行合同的情况;甲方拒绝陈述或者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致使公证处公证员无法进行核实(包括拒绝接听电话、电话关机、无法接听等)的,视为认可《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及债务代偿声明》、《关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说明》,公证机构有权根据丙方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由乙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1.4 当事各方均接受公证处以电话的方式进行核实。
1
1.5 因申请强制执行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事项
1
2.1 /
1
2.2 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冲突的,以本条的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
3.1 本合同项下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合同,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1
3.2 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应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3.3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
3.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甲乙丙方各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处各留存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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